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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个体新闻侵权损害认定规则探析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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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面部识别第一事件宣告判决,新型个人新闻侵权的审判实践拉开了序幕。 随着新闻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新闻出现在社会交流活动、费用行为等各种场合。 这导致了个人新闻的侵权问题,如互联网公司泄露了顾客的隐私,酒店泄露了顾客的消息等。 作为对现实问题的应对,民法典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篇》,进一步确定个人新闻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但是,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民法在个人新闻侵权损害认定上存在堵塞点,个人新闻侵权和其他人格侵权的认定没有明显区别。 人格权篇对个人新闻的规定首先采取行为规范模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人格权被侵犯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规定是指侵权责任篇的诱发条款,即个人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和适用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篇对通常的侵权承担过失责任大体上可以认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才构成侵权.。 在审判实践中,实质性损害对个人新闻侵权的受害者举证困难,侵权和损害赔偿的认定有一定的困难,不利于个人新闻的比较有效的保护。 司法实践认为,通过类型化和要素方法,可以正确把握个人新闻侵权的损害,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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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新闻的类型化解决

现行法律规范对个人新闻基本使用分类保护模式。 《新闻安全技术个人新闻安全规范》列举了一系列敏感新闻类型。 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专门规定了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下落等敏感个人新闻的解决规则,对敏感个人新闻的解决采取更严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新闻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个人新闻分为三类,采取从重到轻的量刑尺度。 我们认为类型化是解决个人新闻侵权损害认定的必要方法。 在类型化的维度中,首先根据个人新闻的灵敏度进行基本的区分,分为敏感新闻和通常新闻。 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规定解决敏感新闻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根据个人同意解决敏感的个人新闻时,个人新闻解决者必须得到个人的个别同意。 解决敏感个人新闻的必要性和对个人的影响也要通知个体。 因此,敏感新闻的解决更严格,关于敏感个人新闻侵害的认定也必须采取更低的标准,适当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其次,结合个人新闻的解决场景进行分类识别。 个人新闻侵权的损害程度与个人新闻解决的场景密切相关,审判中也要观察场景对个人新闻灵敏度的影响。 审判实践中的个人新闻分类不要僵化。 需要注意灵活地把握事件的场景对个人新闻很敏感。 对于敏感新闻的侵害,必须结合行为的充分必要性和是否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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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新闻侵权损害要素式分解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所有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被侵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被侵害人根据由此得到的利益赔偿。 被侵害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由此得到的好处很难明确,被侵害人和侵害人就赔偿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根据现实情况明确赔偿额。 这里没有进一步说明“现实状况”的含义。 结合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必须考虑行为人和受害者的职业、影响范围、过失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法、结果等因素。 综合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考虑因素,以及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损害认定规则,认为个人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因素可以归纳如下: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 权利人的损失是构成损害赔偿的基础,权利人难以举证说明实际损失的,必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是否发生了损害。 二是侵权人的过失程度。 过失责任大体上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责任,也是明确侵权人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三是侵权行为的时间空间维度。 个人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与侵权影响的程度有关,必须是损害的考虑因素之一。 四是侵权的情节和方法。 个人新闻的侵权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种侵权方法层出不穷。 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进一步结合具体侵权的情节和方法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综合来说,认定损害时,不仅要明确权利人举证说明的损失,而且要在明确上述个人新闻类型的基础上,根据要素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损害的大小。 例如,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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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权人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消息故意泄露给别人,酌情加倍计算权利人的损失。 民法典作为衡量过失损害的要素之一,体现了侵权法的惩罚性作用。 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获取他人个人新闻的侵权人,由于解决个人新闻是合法的行为,权利人在同意获取时往往放松警惕。 因为在该法律上,对这种侵权者施加了更高的观察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特别规定了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职工的保密义务。 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第二章第三节也特别规定国家机关解决个人新闻。 在履行公务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侵犯个人新闻的,参考刑法上降低入罪标准的规定,认为民事损害赔偿额可以适当增加一倍。 但是应该观察到具备过失要件是个人新闻侵权赔偿的前提。 公务员或者服务提供者对后续侵权的发生不知道的,不得适用双倍赔偿,只对侵权人有过失的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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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侵犯个人新闻发生在网络空间的情况下,适当扩大损害范围的认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的个别消息无处不在。 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不受以前传播的地区限制,相关情况的传播速度快,损害结果预测低,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针对网络新闻侵权适当扩大侵权范围的定义。 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侵犯人格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相当于行为的具体方法和影响范围。 对于网络空间内发生的个人新闻侵害,必须把网络平台的开放性程度作为影响范围的依据之一。 例如,微博、抖音等开放度高的社会交流平台,新闻参加者的范围很广,一旦发表个人新闻,可能会导致蔓延性的结果。 微信、qq等参加者封闭的网络平台,新闻参加者往往仅限于特定的人群,必须限制侵权范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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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侵权行为涉及许多环节,其结果应该被视为一次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个人新闻侵权涉及新闻的收集、获取、保存、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多个环节,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过程中可能参与多个环节。 对于刑法上涉及许多环节犯罪的情况,采取不重复计算个人新闻数量的方法。 我认为民法上也应该采取这个想法来认定损失额。 例如,在未经他人同意而取得身份新闻,向他人提供录用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只有一次,本质上只实施了一个连续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损害结果的认定中可以提供新闻的取得和新闻的累积计算 法院通过考察侵权方法和情节因素,可以酌情增加这种侵权的赔偿力度。 这种计算方法可以使损害认定与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一致,更客观准确地认定权利人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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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关于个人新闻侵权损害的认定,必须首先确定涉案个人新闻的类型,结合个人新闻的采用场景,区分敏感新闻和通常新闻的认定标准。 其次,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利益、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空间维度、侵权的情节和方法等因素,要综合明确赔偿额。 另外,还必须观察与特殊侵权主体、特殊场景、多环节侵权相关的损害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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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颖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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