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公益 >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0阅读:

本篇文章3413字,读完约9分钟

“四大检察”是全面协调一个个发展,最高检查新一届党组为适应新时期检察事业变革快速发展需要而作出的重大战术部署。 内设机构改革一年多来,行政检察作为新设的业务类型,短板弱点还很多,各事业制度机制还处于快速发展的完整性之中,加强研究,不断深化对其优势和纪律的认知和把握,科学规划事业,监督质量的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有共性的优势和纪律,也有自身的优势和纪律。 总结起来,首先有以下五点。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较强的业务性,也有较强的政治性,要谈政治,顾全大局。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监督和破坏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在我国政治结构和管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意义。 检察事业是政治上较强的业务事业,也是业务上较强的政治事业,特别是行政检察是“一手托两”,一边监督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一边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有重要作用 因此,有必要将谈论政治、顾全大局的要求与司法事务勾结在一起。 一是谋划事业要考虑大局。 融合行政检察服务大局,需要多学习、勤奋思考,把行政检察事业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大局、检察事业快速发展全局谋求推进,寻找准结合点,选择准切入点,在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事业中, 二是事件的效果服从大局。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政策性强,社会灵敏度高,涉及社会稳定的集体诉讼多,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同时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不要克服“机械事务”“事件事务”的想法,以政治效果为指导,以法律效果为基础,最大限度地表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确保司法事务“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事件的职能必须参与大局。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对事件反映的倾向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有关机构、部门管理中存在的脆弱性,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作为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助手,“处理事件,影响一方面,管理一方面。 参与大局事业必须掌握好方法的做法,立足于检察职能,不能脱离职能进行服务,也不能超越职能扰乱服务。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二、行政检察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监督,公权力强调法必须有授权。 要多次依法开展。。 与舆论监督、大众监督等监督方法相比,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是根据法律授权,引起法律效力的权利监督。 因为有监督的权利,所以应该遵守公权行使的通常规则,大体上法律必须有授权。 这也决定了行政检察监督有限,有法定的权力边界和监督范围,有必要依法开展。 “依法”的内涵极其丰富,概括起来首先,监督范围必须依法。 客观地说,由于行政检察的展开时间不长,各制度还在迅速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务实践上,行政检察的监督范围都还不十分明确,存在模糊的地区。 因此,行政检察必须强调依法监督,不能做,不能乱来。 现阶段,为了维护最高检察对行政检察的职责定位,首先以行政诉讼为中心开展监督事业。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探索和创新都不得违背行政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监督方法依法。 目前法律认可的监督方法只有抗诉和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在案件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定正式法律文书时,不能擅自创设其他监督方法。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最高检察院相关请示的答复中,确定了纠正违法通知的监督方法,未经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授权,不得采用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对于最高立法机关这一确定的态度,行政检察必须认真理解、严格执行,举一反三。 三是监督标准依法。 检察机关监督的复印件是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统一正确实施,衡量审查的标准当然是国家法律法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检察也是“合法性审查”,关于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必须尽量尊重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和专业性的评价。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三、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事后监督,矛盾冲突多,当事人关心高,必须有公平公正的角度。 在行政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与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人民法院自己启动的再审手续,只在审判生效或审判、执行活动发生违法行为后介入监督。 除了根据职权监督的情况外,现行法律制度强调法院纠错程序的前置,即行政生效审判只有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当事人才能申请检察监督。 在检察机关受理的监督申请案件中,基本经历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许多案件经历了前期的行政再议程序。 经过这么多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解决手续,当事人还在申诉,纷争持续的时候,检察机关监督,如果没有公平公正的角度,就不能向申请人解释,不能接受其他公权力,也不能平息纷争。 多次重复公平公正的角度,一是角色定位必须公正。 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纠正公权力的错误,不是帮助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认识到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最好的评价者和维护者,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在生效审判监督案件中,除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当事人不申请监督的,不能根据职权开始监督程序。 二是处理过程必须公正。 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到的方式实现。” 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解决结果正确,当事人心理上也不同意。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关系规定,规范案件流程,特别是在会见接待当事人时,需要树立公正的形象,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根据案件中的瑕疵行为,使当事人受到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官相保护” 三是解决结果必须公正。 检察机关作出的解决决定,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都必须以促进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 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决不能让步照顾,牺牲法治的尊严和公平的正义。 对合法行为,必须依法支持,为转移矛盾和信访的压力而扰乱监督意见,坚决维持司法权威和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必须公正处理企业法、廉洁事件。 不要为了贪婪的权利图贿赂白白解决。 消除司法良知,损害检察监督的公共说服力。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四、行政检察监督是没有实体处分权的程序性监督,方法是促使被监督者自我纠错,必须重视精确的监督。 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纪检监察的监督制约活动相比,行政检察的监督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和实体性。 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抗诉还是检察提案,其效力都是启动纠错过程,让被监督者的上级纠正错误,或者让被监督者自我纠正。 这样的监督不是终局,但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法定监督方法,对被监督者有程序约束力,特别是抗诉,一定会开始相应的司法程序。 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监督,就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影响了检察监督的公信和权威。 要多次准确监督,通过合理、有根据的监督意见,使被监督人接受、接受和改变错误的判决裁决,比较有效地维持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1 .实施精细化阅卷模式。 有必要全面审查法院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否正确,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同时听取原承包法官的意见,全面理解法院审判时的相关事实和理由,防止偏见 2要用好的调查确认权利。 当事人提供的上诉资料是审查的基础,但如果只依赖上诉资料进行审查,往往很难区分是非曲直,进行正确的审查评价,也很难发现审判活动和行政行为深层次的违法问题。 只有加强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才能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才能实施精确的监督。 3必须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监督的正确性最终体现在法律文书这个载体上。 最高检察长张军多次批评刑事检察的“一句话”引理,行政检察抗诉书和检察建议书也有模板化倾向,大多是简单的事实罗列和法条引用,缺乏监督的准确度、逻辑精度和辩护深度。 要围绕争论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必要且充分地阐述论证,加强监督意见的对比性、逻辑性和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五、行政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的监督,与被监督人的目标任务一致,需要多次双赢。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同,但目标任务本质上一致,都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监督业,不能以监督者自居,有高人一等的心情。 要加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信息表达的协调,增进监督共识,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努力实现双赢共赢。 并重视监督艺术,强烈依赖党委、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开展监督工作,推进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处理,以“柔软的身材、坚强的心”提高监督刚性和实际效果。

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作者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自民)

标题:热点:深化对行政检察优势和规律的认知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20/28692.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