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再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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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知和评价法官的司法责任因小组而异。 要尊重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律,建立科学,符合中国司法的实际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
最近,中央政法委召开了政法行业全面改革推进会,为加快执法司法约束监督体系的改革和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合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严格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了专业规定。 如何认知和评价法官的司法责任因小组而异。 从社会公众的感觉来看,法官应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掌握生杀予夺,规定停止争执的权力,承担严格的错误责任,对案件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据工作相关人员透露,法官根据诉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评价过去发生的未知事实,一旦证据因相关性、合法性缺陷无法说明事实的真伪,法官的职业伦理不允许拒绝审判的情况下,让法官严格承担错误责任。 要尊重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律,建立科学,符合中国司法的实际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
第一,严格区分审判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实施意见》的要求必须严格区分案件的质量缺陷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裁判质量瑕疵责任是指法官在文书制作、诉讼程序、事实认定、法律引用、司法行为等方面有通常的错误(这种错误不影响审判结果的正确性,也没有达到开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的责任 例如,违反了文件名、文号、主文件案语有错误等文件制作瑕疵审判程序不规范等程序性缺陷法官的案件行为规范,引起了当事人对审判公平性产生疑问等审判行为的瑕疵等。 这些瑕疵通常不会导致严重的结果,也不会引起审判错误,法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可以通过向当事人证明等方法来修正或纠正。 关于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不应该规定为一种审判责任。 否则,对一线案件法官苛刻,不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职务,作为审判成绩评价复印件,可以纳入审判质量管理和法官业绩评价的范畴。 违法审判责任是指法官在审判业务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审判错误、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的认定必须反复结合主观过失和客观行为,主观过失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是知道是违法的,故意进行,包括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司法解释明显不当,在专业认识范围内不能合理证明的情况。 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司法解释明显不当,被相关审判监督、审判管理主体发现指出后,可以纠正不改正等。 严重的过失意味着严重的不负责任,由于疏忽或过度自信而导致审判错误地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这包括当事人死亡、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当事人申请取得国家赔偿的情况。 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无法通过周转等方法恢复的情况下,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和集体事件,产生不良影响,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等。 因此,违法审判责任是行为责任,不是结果责任,也就是说错误是客观存在的,但所有的错误都不应该追究责任。 有错误,但法官没有违法审判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得追究责任。 相反,如果法官具备违法审判行为,即使审判结果正确,也必须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第二,严格掌握院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条件。 《实施意见》的要求,基本上要根据案件中的监督、全过程留下痕迹、组织化的权利,压实院内审判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审判责任主体和文案,可以将审判责任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大体上,院长如果不直接审理案件,就不应该承担违法的审判责任,但由于对《完全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承担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因此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据此,必须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确定院审判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清单。 必须完善院审判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的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操作规程。 院长依照职责清单和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不是干涉案件,不能追究审判监督管理等责任。 承担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主体方,必须是承担审判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院长、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等,其他不承担审判监督管理责任的人由责任承担主 二是客观方面,疏忽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或不当行使会导致审判失误,例如,让议院接受自己的意见,违反审判委员会民主集中制,大致审议案件等严重后果。 三是主观方面,应该有主观过失,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构成得相当严格。 如果院长简单承担这样的责任,可能会影响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比较有效的运行,因为院长不想让法官过度加重责任,或者不敢放弃独立审判案件。
第三,妥善解决陪审员责任与陪审辅助人责任的关系。 《实施意见》提出,必须细化陪审员和审判辅助者的责任划分标准。 裁判员的责任首先包括独裁制、合议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责任负担三个。 对于以独裁制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对议院审理的案件,议院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根据议院成员是否有违法审判行为、情节、议院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失的程度等,各自承担责任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必须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等,合理明确委员责任。 在此前提下,审判委员会变更议院意见审判错误的,由多数有意见的委员共同负责,议院不负责任。 审判委员会维持议院意见审判错误的,由议院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负责。 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必须承担首要责任。 关于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一是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分工追究审判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必须确定法官辅助、书记官等辅助人员的职责,观察并把握“各部门的职务、各自的责任”。 二是审判辅助人员承担责任应符合追究责任的条件。 即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由于其过失行为引起审判错误,产生严重的结果。 如果是通常的审判瑕疵,可以按照相关步骤追究其审判质量瑕疵责任。 另外,根据审判辅助事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同,事务性辅助事业的责任必须由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承担。 审判性辅助事业的责任通常必须由法官承担。 审理案件的审判是法官的责任,审判性辅助事业的目的是法官更好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需要法官筛选和决定,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可以通过内部程序追究。 在审判辅助者自主决定的情况下,技术上、独立性强的辅助事业(例如对技术证据发行的咨询意见等)的责任通常必须由审判辅助者承担第一责任,法官根据情况负责或不负责。 三是法官对审判辅助的几个事项负有审查管理责任时,法官由于审查管理不严格,引起审判错误,产生严重结果时,法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重复落实责任与加强保障是统一的。 《实施意见》提出,必须反复认真追究责任,与依法保护相统一。 落实责任和加强保障是“一体两面”,要求法官对案件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进行充分的权利和保障是世界各国的惯例。 必须多次使职场和职责对应,必须结合问责和免责,统一权利和义务,使责任和保障一致。 一个是完全的违法审判责任免除机制。 法官审理案件受主观认知、当事人提交证据、审理期限、遵守中立性规则等因素约束,因此不能拒绝审判。 因为在这个特定情况下,必须免除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 例如,对法律、法规、规则、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知不一致,在专业认识范围内可以合理证明的情况下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评价有争议或疑问,根据证据规则可以合理证明的情况下不能归咎于法官的客观原因。 例如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失或客观原因事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出现新证据变更审判,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作为审判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取消或变更时 二是加强依法职务保障。 完整的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规定,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实行择优晋升和特别择优晋升制度的机制,推进辅助待遇保障政策措施的执行。 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介入司法活动,插嘴解决具体案件的,依照规定进行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 依法完全履行职务免责和纠错制度,健全侵害救济保障和不实通报的明确机制,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在法庭内外威胁、威胁、侮辱、跟踪、骚扰,法官及其近亲属 三是完整法官惩戒程序中的救济机制。 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完善惩戒组织和惩戒程序,确保法官惩戒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共说服力。 惩戒调查时,必须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 必须给予该法官辩解和举证的权利。 给予法官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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