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于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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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准》已于年8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上通过,现已公布,自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9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关方面就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一点问题提出了建议,一些上级人民法院也向我院发出了指示。 经过研究,批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侵犯其权利,提出维护申请,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迅速采取删除、屏蔽、切断等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裁定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布的通知后,立即将权利人的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客户、平台内经营者,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 权利人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损害扩大部和网络客户、平台内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三、在依法转发的无侵权行为声明达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出诉讼通知的,立即采取的删除 由于公证、认证手续等权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延迟不会计入上述期间,但这一期间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恶意提交声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结束必要措施,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相应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通知复印件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但在诉讼中该通知被善意提出,要求免责,且可以举证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事实后予以支持。
六、本批准编制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准。 本批准发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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