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主动发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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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对司法公正、社会诚信的公开挑战,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是奠定法治基础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强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工作,为民事检察工作更好更迅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
从年到年8月,贵州省检察机关受理了838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提交了433件监督意见,与从年到年6年的案件总数相比,受审案件数增加了13倍,提交监督数增加了7.7倍。 比较虚假诉讼提出抗诉的有149件,占全省抗诉总数的34.6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184件,占全省提出总数的70.76%。 虚假诉讼监督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实践中也表明,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业,依然面临一点挑战。
首先,很难统一认知。 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在法律层面上缺乏统一的定义,加之职能的定位不同,公检法各部门对如何定义和惩戒虚假诉讼存在意见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双方当事人都有恶意贯通”作为虚假诉讼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在实务中“双方贯通型”只是虚假诉讼的多样性表现形式之一。 从检察监督的门槛来看,检察机关认为虚假诉讼必然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根据职权开始监督,有些法院和法官对“两益”的范围有不同的认识。 另外,虚假诉讼中“虚假性”的内涵很丰富。 假名诉讼、恶意诉讼是否都是虚假诉讼,需要结合案例进行筛选和解释。
其次很难发现线索。 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判断很难找到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 从案源来看,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发现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中,根据职权占近90%。 因为共谋型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好处一致,一方申请监督不容易,线索的发现需要一定的契机。 另一方面,一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团队化”、“专业化”优势突出,案件诉讼形式要件和实体证据要件都具有高度的合法性表象,受知识、能力等因素制约,案件的外人或欺诈者证明案件有虚假诉讼
更难调查验证。 受调查验证权的适用程序和复印件不确定、缺乏刚性措施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实际调查验证中经常遇到困难。 特别是当事人、案件局外人、甚至法院不合作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除了提出检察的建议和违法线索的移送以外,没有其他刚性的制裁措施。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审查实权的启动设置了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负责人启动调查验证权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不同职业素养的办事员对同一事件的线索调查思路、策略不同,显示出完全不同的监督效果。
另外,质量效果很难保证。 “假”和“纠正违规”的价格不一致是难以保证监督质量效果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虚假诉讼监督案的“案-件比”远远高于一般民事监督案,纠正价格高。 只看贵州省检察院发表的5件典型例子,错误案件的纠正期限都在3年以上,其中2件需要送回基础法院审理,继续追踪结果,1件直接判决,但时间太长,当事人的不动产强制拍卖。 另一方面,如果“假货”的价格过低,行为者是否害怕。 民事制裁中的罚款和拘留等措施不足以有力地抑制虚假诉讼行为,也很少在虚假诉讼中犯罪。 案件当事人在“假”行为暴露后,立即申请解约,有些法院直接允许解约,不否定行为本身,不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民事制裁。
比较这些问题,贵州省检察机关经过尝试和努力,找到了一点可行的处理方法。
一是把握时代性。 除恶、保护公司房屋合法权益等专业岗位,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信息表达合作,积极参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诱惑,虚假诉讼监督和“打血”“打伞”,民营经济迅速
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在扫黑专业行动中根据职权发现了254起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在处理“328”涉黑项目中,根据职权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立案审查33件,涉案金额达到495.453万元,法院提出抗诉,对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全部裁定再审
二是重视做法性。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贵州省检察院表示:“贵州省检察机关制定了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规律、发现途径和做法作了详细规定。”
广泛普及获得《通报方案》。 利用“两个麦克风”等自媒体平台,发表典型案例、动画视频演示、“检察发日”等方法推进监督功能,积极听取受害者大众、公司代表的意见提案,与虚假诉讼监督的大众认知率进行参照
全面审查“案件中案”深入。 严格执行“一案三查”要求,同时审查在开展民事监督事业中是否有虚假诉讼的情况。 确定监督要点,聚焦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线索较多的多发行业的自主发力,通过处理深层次的监督事件,修复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加强合作发现“移送方案”。 加强与相关功能部门的合作,实现新闻共享和线索的双向转移。 首先在省级层面,由省检察院主导,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发表《关于加强在防止和调查虚假诉讼中合作的一些规定》,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开辟案件线索来源
用大数据筛选“疑惑”。 以嫌疑犯和债权人为关键词,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事务支持系统,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平台进行相关检索,提高线索筛选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提高实战性。 在调查重大纠纷多而纷杂的虚假诉讼案件串案时,重视一体化案件机制的运用,选择具有职务犯罪搜查经验、刑事检察经验、民商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虚假诉讼案件的力量,为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提供人力、智力保障 在案件的处理中充分使用调查的验证权,参考刑事搜查部门的案件想法,在线索的最初调查中关注案件的管辖、诉讼过程、交易行为、诉讼主体关系上的异常状况,巧妙地运用了“顺藤摸瓜”、“拉丝茧”、“声东打西”等搜查手段和妙招
四是提高专业能力。 加强理论调查。 以贵州省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的设立为契机,申报了民事虚假诉讼的专业课题3项。 另外,参照实例探索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和监督尺度,开拓处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构想。 根据案件需要实行会员检察官分组的指导制度,加强指导案件的亲历性,有助于突破案件瓶颈。 再次,以“赏月审判”岗位的大训练兵活动为平台,通过模拟审判、模拟听证等实战演习方法,弥补加强短板弱点,锻造专业化职业化民事监督团队。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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