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立法重罚霸座者 用法治抑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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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强迫他人座位、卧铺或殴打、辱骂、侮辱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月20日大众日报)。
在世界万象、人生百态“移动的中国”中,列车上也有各种各样的乘客。 自己没有票却要占领别人的座位,自己只有一张票却要占领三张座位。 自己有座位却要坐别人的座位。 霸座者有老人,也有博士……霸座的表现是五花八门,但其本质是无视规则意识和群己边界,侵犯别人的权利和尊严,影响公共秩序乃至公共安全。
在权利意识高涨的现在,谁也不想让给别人座位。 对于不说“礼”和“理”的失格者,对于公开蹂躏道德的丢脸行为,显然不能任意放任、任性。 对失格行为不能依赖受害者的抗争和游戏。 员工必须及时果断负责,保障列车的有序运行。
霸座者显然成为了法律处罚的对象。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当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五天以上十天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物质生活变得富裕的现在,这样的罚款很难让失格者感到“肉疼”。 目的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大对“霸座”的处罚力度,提高失范行为的违约价,提高法律规范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这个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叶子,乘客之间也有千差万别。 要确保汽车这台机器整齐地运行,需要基于道德、文明、礼仪的“礼法”,以及以规则意识和公共精神为中心的法治。 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产生社会文明。 对“霸座者”的刚性约束是对遵守什么规则、乘坐文明车的正直者的“温柔”。
学习与陌生人交往是必不可少的社会化需求。 认为自己能在谁也不认识自己的陌生人环境中做想做的事的人,显然是错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是违法的,乘客不能成为脱缰的马。 如果身体缺乏基本的自律自控能力,膨胀的欲望就会进化成失格行为,受到“冲动的惩罚”。
与现代文明接轨的社会,必然是有秩序的社会。 哪个霸座的乘客,不仅没有通过霸座体现能力和能力,还会揭示自己精神世界的苍白、不毛。 别说在镜头前赢得“脸”,反而丢脸了,丢了脸。 “重罚霸主”说到底是通过法治手段提高失格行为的违反价格,促进公共空间的“美美和共”。 如果每个乘客都能“什么都做”,列车的运行就更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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