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革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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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无论是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还是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法官之间,法律的适用标准都可能不统一。 如何在全国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共说服力建设,成为各级审判机关承担的重要使命。
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完全统一法适用标准就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与以往的司法文书不同,这次发表的“意见”确定了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要创建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状况和快速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中央法律的适用因地方而异的问题。 从汉代的“决事比”到明清时期的成案制度,再到解放前陕西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制作的案例集,都在处理这个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地区间快速发展的差异化,法制和社会大多混合,不仅在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在同一地方的不同法院,在同一法院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法律适用标准也统一 当然,这会影响司法公共的说服力和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以来,如何在全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共说服力建设,各 在此背景下,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意见》被认为是提高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措施。 在笔者看来,《意见》的以下几个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和具体机制的建设任务。 根据《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发现和处理机制,形成了完善高效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处理体系,利用包括专家学者咨询作用在内的一系列手段,成为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专业 很明显,这种最高审判机关构建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处理平台的方法从来没有过。
二是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规定了重要的单位和基本机制。 结合实践来看,现行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多发生在省级行政区划内的不同法院之间。 因此,《意见》要求上级法院作为重要手段,向各上级法院颁发指导性文件、参考例等方法,规范审判标准。 另外,在其管辖范围内建立管辖区域的法律适用分支处理机构,处理各中级、基层法院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同样值得观察的是,在笔者看来,“意见”分别强调了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业务中的功能定位,体现了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四级法院功能定位的努力。
三是建立系统化、立体化的完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事业机制。 除了各级法院相关职责的定义和阐明外,《意见》还指出了各级法院内部具体组织或人员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业务中的职责。 例如,《意见》要求加强单独法官、议院、院审判长、专业法官会议以及审判委员会的相应功能,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止或处理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各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人员和组织之间的分工责任
四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进一步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典型是“类案异判”现象,为了使“类案”能“同判”,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吁和推进下,各级法院开始重视类案在审判活动中的参考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的法律 但是,对于浩如烟海的参考例,如何准确迅速地检索类似例成为实现“类似案同判”的重要问题。 对此,《意见》致力于加快司法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智能类案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为各级法院提供更好的类案检索服务。 因此,《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完全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数字化服务平台,帮助进行类方案检索工作。 通过这种新闻化的新技术方法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努力方向显示了迅速发展知识司法的中国特色。
当然,“意见”的重点和创新之处不仅仅是上述4点,仅限于纸面,一论一论是解决不了的。 但是,无论如何,《意见》的发表显然对完全统一法适用标准事业机制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另外,真正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依然是大规模长时间的工程,例如,为了实现类方案的精确及时的推送和检索,充分发挥类方案的积极参考作用,还需要处理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问题
(作者是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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