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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清理:保障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手段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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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演说中说:“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与民法的关联、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总结实践经验,编纂完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于与民法典的规定几乎不一致的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加紧整理、修订的撰改、废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部署了开展《民法典》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整理事业。 其中,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整理事业,是维护法治统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多次进行目标指导和问题指导,进行五个方面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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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掌握法规整理的标准。 开展法规整理工作首先要明确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以《民法典》为尺度,全面整理现在地方性法规的各项规定,凡《民法典》的规定、大体和精神不一致的都要纳入整理任务。 而且,其中之一是“民事条款”和“行政条款”与“民法”不一致的复印件都是整理的对象。 法典调整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的第一是民事法律规范。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还规定了行政确认、行政协议、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调查、行政监督管理等条款,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大特色。 地方性法规与这些行政机关关于行为的条款不一致的也必须整理。 其二,与民法和民商事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复印件都是整理对象。 我国民事商事立法以民商为一体大体上以《民法》为基础法律,以《企业法》、《招标投标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为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通常法,地方性法规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整理。 其三,与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不一致的复印件都是整理对象。 开展法规整理必须正确解决阶段性和长时间性的关系。 在《民法典》施行前,必须根据《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和与其不一致的复印件实施要点整理。 法典实施后,也要整理与立法精神不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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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整理要与法律规范的不同类型相比展开。 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来看,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民事法律规范,一种是行政法律规范占多数,另一种是行政和民事等法律规范相交的法律规范。 要构建和应用差异化的清理标准,请执行分类清理。 关于民事法律规范,整理时必须掌握三个标准。 一个是是否超出了立法权限。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不得规定。 例如,《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知识产权等特定行业、类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地方立法不得规定其他行业、类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是是否与民法的新规定一致。 地方性法规对《民法典》颁布前的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细分、补充规定,与《民法典》新规定的新概念不一致的,应当整理。 例如,《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一些事项的投票门槛要适当降低和追加物业服务合同等,地方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必须整理。 三是是否与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一致。 例如,为了落实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立”改革要求,《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制度。 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土地经营权合同的流程,与两部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最后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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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和行政交叉的法律规范,整理时必须适用以下标准:一是根据民法的“重要刻度”。 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救济为主线,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及其类型和文案、民事行为、民事活动和民事责任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这些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这个规模的“重要刻度”,公权和私权之间划分了具体的界限。 二是根据民法的《行政条款》。 例如,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法律规范,但与《民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进行整理,以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影响民事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是民法和行政法的“精神大体”。 民法和行政法属于私法和公法,但两部门法都指挥宪法,在立法精神和大体上相互贯通和融合。 两者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民法基本规定了公平、合理、诚实等,行政法规基本规定了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等。 《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和相关行政法的精神和大体,损害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要行政行为的规定,根据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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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整理要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首先,《民法典》向社会公开地方性法规专业整理事业的草案和整理后编辑或废除多个法规的“问题条款”的法规案,征询人民,收集民智,吸引社会公众使整理事业有秩序。 其次,法规整理建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激发公民、组织参与整理的积极性,形成整理事业的共识。 最后,探索建立要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特别整理事业案的制度,变更只要求审议法规案的整理事业惯例,逐一发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案审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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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清洁方法,保证清洁质量。 采取有方向地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发挥法律研究机构、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支持处理法规整理中的重要难点。 可以委托法律研究机构等第三者整理,整理“问题条款”,提出立法建议。 另外,为了积极探索“互联网+整理”,地方可以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法规整理意见征集新闻系统,根据地方立法新闻平台开发智能辅助法规整理功能,提高整理性能。 另外,法规整理每个人都应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导作用。 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导、政府委托、各方参与的整理事业,组织加快整理与地方性法规和《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不一致的规定。 而且,必须立即转换法规整理的成果。 对许多法规存在“问题条款”的情况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和废除撰改,或者决定停止执行有关法规的“问题条款”。 对需要全面修改的法规,纳入地方立法实务计划,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另外,为了加强与《民法典》的关联,整理民法所需的地方性法规组合的具体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详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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