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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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维护公平竞争、诚实法律、创新迅速发展的商业环境的应有之态。 作为最有力的保护措施和最终的制裁手段,刑法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处理、国家发行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应该不断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管理手段加强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类型和新的动态,引起了一系列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和争论。
今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3)”)。 这是继2004年、2007年之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宣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特别是越来越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助于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建设更安全、更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不断提高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威慑力。 为了有力地打击这种犯罪,保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我国在法律层面积极应对。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作出统一的规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品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知识产权侵害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法律条文没有规定,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认的司法标准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增加了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明确了罚款金额标准。 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9)》,增加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罪名,弥补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 “说明(3)”的特征是,一是明确犯罪,例如列举出使用列举式采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情况,详细具体容易评价。 二是降低入罪门槛,例如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过去“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损失额达到50万元以上,这次司法解释将这个标准定为30万元 三是确定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罚款金额的明确标准。 四是科学限制缓刑,列举了通常不适用缓刑的四种具体情况,以更确定法律的适用。 五是完全刑事司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了。
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应该重复刑法,基本上是大致的。 一是多次犯罪的刑法大体上被规定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是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处罚”。 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方法更加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的今天,刑法条文的解释总是不能脱离法条的原意,不能超过公众对法律理解的期待。 这是刑事司法最基本的大体。 在严格遵守刑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征,符合客观诉求,可以举例说明一点犯罪形式,但不能突破刑法条文的本来范围。 否则会阻碍快速发展创新,抑制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是反复广泛严格地应对。 这有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解决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刑事规制,“严格”多出现在入罪门槛的降低、犯罪构成的扩大解释、缓刑的限制等方面,“幅度”出现在规定适当轻的情况、满足法定减轻条件的情况下适当轻的情况等方面。 “说明(3)”既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中适当适用的情况,也规定了通常不适用缓刑的情况,也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中适当适用的情况、降低罪恶阈值的情况,这些都显示了广泛的严格性。 第三,多次刑法的低调。 知识产权案件首先与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有关,只有有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情节时才使用刑法。 在很多案件中,民事调解、行政处罚可以起到打击知识产权侵害、调停双方关系、维持市场经济稳定的作用。 关于刑事交叉案件,也在刑事案件解决结果足以对民事案件解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选择优先解决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
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能力。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出了阶段性目标:以2022年前比较有效地抑制侵权发生的现象为目标,权利人的维权是“举证难、周期长、价格高、赔偿低。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和维持高水平,保护能力比较有效提高,保护体系更完整,尊重知识价值的商业环境更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有效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意义,但角色的充实依赖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提高专业技术。 在当今世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更加多样和专业,这也增加了搜查中识别知识产权的侵害,跟踪网络的侵害次数,判断侵害损失的难度。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配合相关技术快速发展的步伐,引进先进技术,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侵权的检查水平和效率,为司法过程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另一方面,为了比较有效地进行事前预防,网络服务商和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在实时监视、在线识别、多方合作下,建立完整的侵权线索智能检查系统和侵权损害判断制度
第二,规范证据标准。 另一方面,必须完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举证制度,确定举证标准和移送程序。 例如,制定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建立侵权行为的公证悬赏取证制度,探索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另一方面,要搞好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证据的联系,制定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的商标、专利侵权评价标准,完善,制定证据指导,确保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畅通。
第三,执行事件。 审判比较有效的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审判后,只需让权利人立即停止损害,获得附带民事赔偿,对权利侵害人给予刑事处罚,为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就能形成充分的威慑力,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气氛。 还必须建立知识产权失信惩戒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文件“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反复侵权,故意建立公司名单社会发表制度,加强对事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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