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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互联网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程序问题与出路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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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斌

●将同一案件的等级管辖作为司法机关事前介入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可以考虑实现网络金融犯罪域内管辖的合理有效的司法目标。

●智能地构建执行刑联动平台,形成数据和线索的相互运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掌握线索,早期介入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处理后,也可以利用机制研究问题和移送线索,促使行政部门填补监督管理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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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不仅是侵犯法益、违反规范的特殊性,而且是网络时代的行为与基于工业时代的刑事实体法之间存在脱轨风险,也是其行为特征给事件过程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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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个命题,不容易研究。 浙江杭州网络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化水平优良,金融科技普惠化范围广,社会管理智慧化程度高的特点结合杭州地区网络犯罪出现的隐蔽性、集团化、非物态等方面,我们认为网络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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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侦查程序问题的本体论思考

网络犯罪案件的本体论程序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本案过程中发现的,同时是影响案件实体结论的程序问题,有三个方面值得考虑。

第一,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网络金融犯罪缺乏地域间的距离和边界,不仅排除了犯罪活动的空间障碍,还形成了比较某种事件的犯罪组织(如网络金融欺诈集团)。 另一方面,网络金融犯罪的普遍特征冲击了现在地区管辖的规则,实际管辖部门的搜查价格太高,浪费了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网络金融犯罪的规模化导致了上下司法机关之间等级管辖的不平等。 为了应对这种问题,区域管辖可以以“斯通式”为理论起点,根据需要约束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泛化趋势,建立以行为为中心的区域管辖制度框架。 在等级管辖中,从保障行为人利益的立场出发,形成和实施有根据的等级管辖的规则配置,特别是将同一案件的等级管辖作为司法机关事前介入时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实现网络金融犯罪域内管辖的合理有效司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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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电子数据获取和审查的虚化问题。 主要内容是扣押归档的原始存储介质几乎被虚拟化,介质存储和数据流是过程安全的虚拟化和电子数据的实质性审查的虚拟化。 随着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子数据的案件量的增加,传统的取证和固定证据的模式(例如印刷电子数据签字盖章确认)存在证据风险和安全风险。 如果使用散列算法在提取时记录电子数据计算的完整性检查值,则将审查评价时的结果与记录的完整性检查值进行比较,有助于判别数据是否被篡改。 但是,技术的迅速发展又挑战了低级哈希算法的安全性。 另一方面,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散列算法,制作数据之间的两个相互证书,形成数据链,将数据分布保存在各节点上,使个人篡改为零,比较有效地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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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证据抽样验证问题。

为了处理大量电子数据和分散在全世界的相关人员(如筹款参与者)的话语证据说明效果,采样验证规则作为包括统计学原理的说明方法,可能会成为网络时代证据的取出和审查方法。 当然,为了论证采样验证的合理性,需要基于解释估计的合理存在,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具体地说,至少需要经过四个步骤。 一是评估证据是否能取样。 例如,嫌疑犯的供词是不能取样的证据。 二是建立合理规模的样品群,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割样品群。 第三,根据样本组评价所需的样本数,各个样本的重要性有差异的样本组的采样概率应该不同。 第四,制定比较的采样规则,以便采样的结果能反映整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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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程序问题的引申探索

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引申问题是指检察机关不能主导程序或发挥决策性作用,但可以比较有效地诱惑,促进社会管理合理化的问题。 有三个副本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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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网络公司的合规问题。 现在,风险社会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高。 这样的法律风险不仅关系到国内的法律风险,国际规范、用户市场、材料来源的规范能否比较有效地遵守也可能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因此,网络时代的公司需要在追求好处最大化和符合法律规定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另外,刑法增加了一些网络相关企业的罪名,刑事合规不是公司合规计划的要点,但是是公司合规计划的基础和必修科目。 对检察机关来说,一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公司日常合规体系的构建,扩展检察职能。 二是对部门违规公司,乃至公司和员工犯罪相关的公司,不仅实行保守的刑事理念,还要推进问题公司的合规性改善,提高检察机关的公共说服力。 第三,合规计划也可以与受害者公司进行比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探索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从更多的维度上保护公司的经营,改善商业环境,成为推进社会管理的比较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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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比较有效的处决联系问题。 目前,少量行业和地区存在行政处罚不足、行政监督管理弱化的问题,处决联系变差。 特别是对于鱼龙混杂的社会新业态,行政机关有必要在创新保护和违法预防方面取得比较有效的平衡。 检察机关必须从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发现行政监督管理的缺失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此外,还考虑智能地构建刑罚执行联动平台(至少形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表达交流机制)。 一方面形成数据和线索的相互运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掌握线索,早期介入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处理后,也可以利用机制研究问题和移送线索,促使行政部门填补监督管理的缺口。 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推进新闻互通、业务合作,比较有效地发挥部门数字化合作的整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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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网络犯罪的盗窃回收问题。 网络关于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财产的追缴和处分问题,形成了检察机关的案件过程和影子形式。 另一方面,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很多网络参与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即使先处理涉案财产也不会损害价值,因此继续向案件检察机关写信。 另外,也有大众希望通过资产在扣押期间具有附加值来减少损失。 另一方面,一些案件的投资者在财产追缴过程中诉讼主体不足或财产未被追缴,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面对网络相关公共型经济犯罪案件财产处置的困境,不仅要加强追缴和监督力度,还要平衡各方利益,形成顺畅的赃物和涉案财产分配机制。 一个是继续建立前置的处置机制,一个可能是继续建立前置的处置机制。 二是利用公益诉讼的“等”外补位追缴财产主体。 三是建立域间合作和跨境协议追缴方法。 四是形成合理比较有效的处分规范,不冲突刑法审判中的矛盾,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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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全国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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