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用扳手连续击打工友头部10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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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由于父亲被工人欺负,广东台山的男性为了报复拿着扳手敲打工人的头部100多次,该工人头部的伤口达到32处,引起了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创伤。 最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查了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某被告和父亲一起在台山市的筷子厂工作。 年5月5日,刘某父亲和工人莫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了小冲突。 被告人刘某认为父亲被莫某欺负,6日上午上班后,把银白色扳手插入后腰,在打破木板的岗位上找莫某。 工厂内的视频监视器显示,刘某在与莫某理论争夺20余秒后,即耸腰的扳手连续用力打莫某的头部好几次,压住受害者莫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扳手继续打受害者莫某的头部,不到两分钟就打了100多次 然后,刘某把扳手扔向现场,迅速逃走了。 附近的工人发现受害者莫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有mo的头部共有32处缝合伤口,头部损伤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额叶脑挫伤、颅内出血等,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在审判中,刘某被告,打受害者的头不到100余次,打了几次。 他主张没有杀人动机,拿扳手只是为了保护身体,其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
法院审理说,刘某被告是完全刑事责任人,为报复受害者准备了犯罪工具铁扳手,很可能在铁扳手知道打受害者头部的敏感部位导致受害者死亡。 刘某依然拿着扳手用力击打受害者的头部100余次,逃离了现场。 这些事实足以使被告人刘某主观上追求或放任受害者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由于除了意志以外的理由不顺利,刘被告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 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某被告不服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邓颖琪蔡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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