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不使文物“认而不养”需平衡各方好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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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周
2017年,山西省率先在全国省级启动“文明守望工程”,出台了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物认养”的政策。 经过不断的努力,濒危物种古建得到了急救保护,既实现了社会效益又实现了经济效益。 山西的“文物识别”模式也有成功的例子,但认识的“炎热”度不高、文物的“活”度不足、政策的“硬度”度不足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其中最突出的是,某个认识养活主体没有明确认识养活,为了修复保护而推迟作业,文物“被卷入了重病”。
以动员和滋养社会力量的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是激发文物保护活力的重要措施。 社会力量认识文化财产,扩大文化财产保护空间,主导政府,不仅辅助社会参与的多层文化财产保护体系的建立,而且激发公众保护文化财产的责任意识,政府单独保护文化财产面临的资金来源渠道的紧迫,专业文化 研究表明,文物识别制度为文物保护领导的难题提供了“另辟蹊径”的处理方案,是政府对单一保护文物模式的有益补充,值得充分肯定。
文物认识制度需要受益消除缺点。 在推进用社会力量认识文化财产的制度过程中,如果只重视自己保护文化财产的“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认识主体的文化财产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认识就会不足,文化财产认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流向形式 山西省文物认识制度执行中暴露的认识不养活问题,可以证明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会力量认识文化财产上出现的认识不养活问题,一个原因多而杂,但归根结底在于各方面利益需求无法平衡兼顾的最大公约数。 对相关主体来说,希望养活文物是因为首先看中文物在一定期间内的采用权带来的将来利益。 如果在理想的状态下,文物未来的收益能赶上认识的支出,认识主体当然也希望为此增加投资。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文物在一定期间内的采用权带来的收益并不容易100%达到预期的理想状态。 从降低价值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想法出发,有点认识主体面临未来收益可望不可及的现实困境,不想在文物“养”方面增加投资,最终文物认识制度可能在实际执行中陷入不自然。
实行文物识别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文物,认识主体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储备,还意味着投入大量的资金,这些都意味着投入和支出,忽视认识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履行认识义务 从法理逻辑上来说,养活文物的主体希望养活文物,意味着积极分担一部分为政府保护文物的法定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认识主体有权为承担本来不应该承担的政府文物保护法定义务而牺牲利益,得到相应的合理补偿。 由此产生的文物保护价格负担全部转移给认识主体的话,违反权利义务的对等公平大体上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结果。
为了认识文物不认识问题,有必要平衡地兼顾政府和认识主体的好处需要。 对此,政府可以在税收、快速发展用地、技工培训、财政奖励等方面给予认识文物的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将文物认识纳入全域旅行框架,实现两者的紧密结合。 因此,文物识别主体必须把从旅游业得到的利益用于弥补文物识别支出,文物识别主体和政府在文物保护的负担分配上促进平衡合理,最大限度地激活文物识别制度的“一池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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