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响水特大爆炸案宣判再次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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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利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管辖的洒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与出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相关的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判决,依法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判处处罚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响水县天嘉宜化工有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9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据法院审理,天嘉宜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母企业存在很多不法行为。 这家企业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长时间违法储存、处置硝化废物,公司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 在这里,“多项”“长时间”等关键词很显眼。 天嘉宜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固然可恶,但当地相关部门公务员的麻木不仁、失职渎职、腐败,同样受到冲击。
现在法院依法在一审中对7个被告机关和53个被告人判处处罚。 其中有很多公务员受到惩罚。 其中,原响水县紧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务员分别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7年6个月至3年3个月徒刑。 这充分响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了公平正义,有恶必罚,显示出特别的效果。
我国是世界化学工业大国,大量存在与危险品有关的港口、码头、仓库、堆场和危险品运输车、运输船等,安全风险增加。 8月5日,国务院安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全国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警告说:“事故的教训全部用生命和血交换,但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往往是“束之高阁”。” 有点生产经营单位平时“出乎意料”地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没想到小风险会引起大事故。 而且“意想不到”的灾难真的降临到自己头上,从事故发生到“重新考虑”,太晚了。
少数生产经营单位为什么大胆行动,整改措施“束之高阁”,期限整改“无限期整改”? 原因有很多。 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到达”。 少数部门和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运气不好,麻木不仁,“好人”思想作祟,官僚关系不明朗,所以监督管理浅尝辄止,监督虎头蛇尾。 无数的例子表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监督管理越多,就有越多的“意想不到”。
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要求建立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和风险故障排除管理的双重预防体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期待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早日出台,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将风险视为危险,将风险视为事故,网络,提高安全生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价格,落实主体责任。 然后,把问责关口向前移动,建立完全的“危险问责”制,地方执行属地的管理责任不足,部门监督管理无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坚决达成“失去责任一定要追究”。 如果不下定决心“听骂声不听哭声”,就不能用“万全”防止“万全”,防止“万全”,最大限度地抑制事故。
大水特大爆炸事故一审判决,再次对安全生产行业的失职亵渎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各地必须警戒大规模爆炸事故,坚决拒绝不及时说明不作为、混乱,实现“危险说明责任”代替“事故说明责任”,切实增强相关部门及其员工的危机感、责任感,提高监督管理质量 只有把这些事业做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牢固、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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