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别让“失联爸爸”的现身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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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
最近,网络上播放了“安徽阜阳临泉县11岁男孩一个人跪着等癌症母亲”的视频,流下了眼泪。 11月28日,孩子的母亲因病去世。 现在当地教育部门已经从事保学工作,相关部门开始了司法救助程序,少年由叔叔照顾。 但是,孩子的父亲依然不想露面,公安机关介入了寻找少年父亲的工作( 12月1日澎湃情报)。
最近,这位11岁男孩的状况感动了无数人:母子深情感动,社会的爱温暖。 很多人可能已经不屑于说那个“失连父”,但随着母亲的去世,处理孩子的抚养和监护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法律上需要孩子的父亲。
如果没有出现“失连爸爸”,改变监护人程序并不容易。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基于特别的人身关系,经过必要的法定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变更监护关系要以“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为前提。 另外,民法总则第36条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监护人“疏忽履行监护责任”等法定情况时,法院才能根据有关个体或组织的申请,取消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在取消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开始之前,你会发现临时保护措施的设置也有障碍。
父亲没有出现,一点基础事实也不承认。 现在的消息来源,经常根据对孩子叔叔袁先生的采访,虽然很感人,但是缺乏其他佐证(据报道,袁先生没有提供亲子鉴定说明相关资料)。 就像当地妇女联合会的员工说的,“没有出现男孩的父亲,不能证明有遗弃行为,不能强制追究责任”。 司法机关的说明标准更严格,这个“失连父”有遗弃犯罪的嫌疑吗? 其监护能力到底怎么样了? 一连串疑问的解答也需要他的出现。
法律要求出现“失连父”。 我相信既然电话通了,有关部门很快就能找到他。 但是,从他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孩子、挂断孩子电话、拒绝回家的报道中,他的出现真令人痛心:如果说对这个男孩,以前父亲的不足是遗憾的话,父亲出现后不会造成更严重的二次伤害。 更何况,发生这种麻烦,本身对孩子来说就是内心的痛苦。 因此,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因为妈妈不在了,在重新明确抚养关系的时候,需要从“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大致内容出发,为孩子创造比较合适的成长环境。 这要求有关执法机构耐心做好诱惑工作,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良好交流顺利达成协议。 既然“男孩的愿望是父亲回来”,我们就不给这个“失连父”足够的表现和修正空间吗? 给亲属必要的谅解空间吗? 即使协议不成立,也要避免纷争对孩子的心灵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部门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慎重发表事业细节。 比如,寻找男孩父亲的公安机关对媒体说“具体进展很难明确”的方法真好!
值得强调的是,这件事引起社会的关注,信息报道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在随后的报道中,媒体期待着继续保持必要的谨慎客观性,不给予猎奇和细节化倾向,为孩子们带来越来越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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