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把制度特点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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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超
“法律没有古今,那时的地方应该倾听人民的地方”。 制定监察法是反复加强党对反腐败事业的指导,集中统一,构建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 这表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监察范围太小,监督执行机关的功能交叉重复,反映出缺乏专业责任和集中统一。 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改革和完全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反腐败事业,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展望、权威效率高的监督体系,切实把制度特点转变为管理效能。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这次监察法的出台,是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果,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术措施。 深化改革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推进改革。 制定监察法的重要作用是以法律形式固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措施的新经验,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稳定
“立法、有罪必施”监察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意味着我国的国家监察体制翻开了新的篇章。 各级监察委员会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督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我们期待着这一重要的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此外,打铁必须自身过硬,各级监察机关也严格遵守监察法的有关要求,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责任、权利责任一致,建设更风气的政治生态的权利
( 3月27日《光明日报》10版《在法治轨道上稳定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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