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推动立法从业不断实现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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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
复制提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强调服从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则,再次立法为人民,依赖人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了丰富的实践。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和改善了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要在新时代搞好立法业,就需要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立法业推向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国家生活和社会 70年的立法实践取得了辉煌的成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搞好新时期的立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以学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使党的领导切实贯彻立法业全过程,不断加强和改善立法业,推进立法业取得新成果,实现新的快速发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展丰富的实践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 举行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召开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实践。
多次进行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核心是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时代的快速发展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 改革开放开辟了法制建设和立法事业的新征程。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刑法、中外合资经营司法等七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大规模立法的序幕。 1982年颁布了现行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方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这是我们党多次依法治国、依法统治的历史成果。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断调整立法事业的重点,加快立法事业的步伐,加强要点行业的立法,立法事业总是以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同的频率共振。
多次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为人民,依赖人民,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保障人民享有广泛权利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坚定地制定了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1986年制定了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民商事单行法。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民法总则,为民法编纂翻开了重要的一页。 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行业难点、痛点,人民一再呼吁,立法应对,立法生动解释为人民的理念。 在立法过程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以各种方式收集和反映民意,形成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基层立法联系方式等一系列制度,为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
多次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的核心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基本不矛盾,不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自觉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2000年制定,年撰改的立法作为“管法之法”,对立法活动的规范化、立法质量的提高、法制统一的维持作出了更完整的规定。 随着实践的深入迅速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日益凸显。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连续通过了民法总则、外商投资法等重要法律草案,依法立法,取得了新的进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大同志全面比较依法治国新形势新任务的新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立法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术,为加强和改进立法事业提供了重要指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整体部署和“四个全面”战术部署,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业,稳步推进要点行业立法,立法业取得突出成果。
立即编纂完整的宪法,有力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八二宪法颁布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编撰了五次现行宪法。 其中,年改宪是修正案条文最多的一次,全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为夺取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并不断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建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法律解释制度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全面实施宪法
要点聚焦行业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实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法、网络安全法等,及时修改刑法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 制定民法总则,切实推进民法各分编,夯实民商事法律制度基础。 落实“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度。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激发文化创造的活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重视民生,关注,制定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编纂食品安全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体系。 请等一下。
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实现立法与改革的协调推进。 重大改革确保法律有依据,多次立法决定和改革决定相结合,立法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解放等多种玩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全法治。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调整立法计划,制定一系列新法律。 及时作出20多个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试图为特定的地方、特定的行业推进改革首先提供有力的支持。
与时俱进完善的立法体制,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立法体制的迅速发展变迁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缩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宪法、立法、地方组织法等逐渐完善,立法体制更科学,在再次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建立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立法权的模式。 年撰立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种统一、分层的立法体制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种积极性,而且越来越多的机会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立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不断健全立法事业制度,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走出中国特色立法之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反复为提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路而制 搞好新时代的立法事业,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律立法,把立法事业推向新阶段。
再三再四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再三党的领导人是立法业的政治大体,也是搞好立法业的根本保证。 新时期立法业多次指导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多次对党的立法业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到立法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 反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大体、法治方法,实现党对立法事业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总结整体,协调各方面作用,确保立法事业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反复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随着实践的迅速发展而迅速发展。 新时期的立法业必须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响应现实诉求,符合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 根据党和国家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科学研究制定立法计划,加强重要行业立法,提高法律的可比性、及时性、比较有效性、系统性,法律 妥善解决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实现立法与改革决定,重大改革以法为依据,通过立法保障和服务改革迅速发展。 自觉遵循立法活动规则,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实现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优质立法促进优质迅速发展。
再次占据人民的主体地位。 法治建设要为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新时期立法事业要贯彻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在法治保障人民的权益,增进人民的福利。 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立法事业的组织协调,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事业机构组织全体起草重要的法律草案制度。 强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主体地位,扩大代表参与立法事业的展望,健全代表参与立法事业的机制,提高代表参与立法事业的能力。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信息表达机制,深化民主立法实践,保障人民以多种方式参与立法活动。
多次统一国家法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的管理方法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习大同志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新时期立法业自觉遵守宪法的大体,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贯彻宪法各项规定,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科学有效、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得以确立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宪法解释,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和谐宪法性审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宪违法问题。 综合运用制定、撰改、废除、解释、整理等多种形式,实现法律体系的内在科学协调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作者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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