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倒逼人们形成 良好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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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静
日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解决条例(修正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入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分类的利益不需要说明,但在现实生活中的分类效果被忽视。 《条例》的目的是用“硬拳”出击,最高处罚500元保护垃圾分类措施,迫使人们形成良好的习性。
在广东并不是第一次惩罚个体没有按规定排放垃圾的行为。 迄今为止,北京、上海、浙江等对此进行了规定,但不同地区的处罚标准并不统一。 比如浙江在新制定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对个人的处罚力达3000元。 这次广东省要求审议的《条例》,规定了比较个体的处罚力,为全省提供了参考标准。
对于最高500元的个人处罚规定,一些人可能很担心:情节严重的情况是什么? 如果不知道某个垃圾的分类而长时间扔垃圾箱的话,会不会被处罚? 仔细阅读《条例》会发现个体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受到最高的处罚。 一是不要在指定的地方把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合适的收集容器。 二是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大的废弃物的不恰当解决。
实践垃圾分类行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长期工作,需要各主体合作推进。 《条例》起着指导作用,目的是规范个体通过外部约束排放垃圾的行为。 个体作为产生生活垃圾的重要主体,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垃圾的分类,积极参加环保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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