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别让“自己的卡”成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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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郭元鹏
在打击“卡类犯罪”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发现许多“卡类犯罪”的背后有很多“共犯”。 有些市民把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借给不法分子出售。 警察对“出租自己的卡”的市民给予了惩戒处分。
“借给自己的卡”也受到管教。 这种执法太严格了,有些人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犯罪,只是把“自己的卡”借给别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为什么要挂在自己头上?
从表面上看,“借给自己的卡”和“出售自己的卡”似乎都没有直接从事犯罪行为。 但是,“借给自己的卡”“卖自己的卡”成为了不法分子的共犯。 实施电信诈骗需要运营商,这个运营商往往是手机号码和银行账号。 其中,手机号码用于拨打欺诈电话,银行卡号码用于收取非法资金。
随着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无论是手机卡还是银行卡都是实名制,想要得到“没有实名的卡”的空间越来越小。 这给不法分子的电信诈骗带来了困难。 警察在处理“卡类犯罪”事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开卡组、领取卡组、销售卡组三类组。 “出租卡”实际上助长了这些集团的犯罪行为,方便,容易避免惩罚,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一点市民通过“借给自己的卡”成为事实上犯罪的共犯,所以即使被警察管教也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这种惩罚对治理“卡类犯罪”有指导意义,也有制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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