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认定防卫宜兼顾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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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生
最近,红星情报发表了题为“反杀”深夜闯入家中的加害者4126天后”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决定发行刑事诉讼审查通知书,不要求抗诉。
2009年7月2日,张好峰等9人通报村支书许宏振贪污。 那天晚上,许宏振的孩子许振军持棒闯入张家,伤害了张好峰的妻子常卫云。 7月19日,许振军再次破门而入。 张好峰父子拿着棍子等工具在医院战斗,各拿刀刺伤许振军,死于失血性休克。 新乡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峰父子死刑,随后改变了死缓。 辗转10年,张好峰父子的行为一直不被视为防卫是舆论争论的焦点。
评价正当防卫是否回到事件事实和法律副本。 成立正当防卫需要5个条件:非法入侵、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或已经有现实的紧迫危险、比较非法侵害者的展开、有防卫意图、不超过必要限度。 虽然限制条件可以防止滥用自力救济,但是如果标准太严格,制度就会空转,公众即使面对非法入侵也是积极的。 今年8月,两高一部分发行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确定“法律不能非法让步”,正当防卫必须再次法律统一,符合人民大众公平的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关于前三个条件,最高院和河南省的检查认为许振军入侵张家有过失,但仅凭许振军上次打人的行为,这次一定不能明确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有意地,张好峰父子在医院拿着棍子等着,拿着刀挥动许振军,不是为了防卫而是亲自报复。 不是防卫,也没有必要用限度基准来评价是否防卫过当。
这样的评价在理论上没有错。 但是,社会上很多人在面对非法入侵时,往往只能用自己最直接的逻辑评价、最朴素的正义观念来行动。 关掉上帝的观点,十几天前武装破门而入带着打人的人再次在晚上强行闯入房子,目的是什么? 除了像上次那样复仇以外,普通人用常识可能很难想到他。 另外,强行闯入别人住宅的行为本身是兼具非法性和暴力因素的紧迫状态,由于紧张心理,报警后,在医院熄灯拿棍子自卫似乎不是不妥。
来的人数是本案的重要细节。 据报道,张家人和当地村民19日一起入侵张家的只有5、6人,而和许振军一起去的2人只有许振军。 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根据现场环境、损伤分布等因素,可以排除许振军伙伴参与前期战斗。 那么,即使只有许振军一个人徒手入侵张家,通常人们在黑暗中正确评价许振军没有工具和同伴,随时准备进入吗? 张好峰父子持刀在许振军很多地方受伤出血过多死亡,在笔者眼里认定为防卫过当,因过失死亡罪被定罪,适合减轻或免除处罚。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依靠事实和法律,以免受到舆论的干扰。 但是,在判决结果与通常人的正义观念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也许可以进一步明确有案件解决的根据、有道理、有情有义。 至少,当有人晚上破门而入时,要让公众知道如何“正当防卫”,在警察赶到之前保护自己,不需要面对监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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