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疑难问题集中于犯罪形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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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阳关于“营利目的”的犯罪谈
难题集中在犯罪形态认定
郑州大学法学院张阳在《政法论坛》年第三期发表的《关于营利目的》犯罪形态认定》的复印件中指出:
以“营利目的”为组成部分的犯罪在刑法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种犯罪司法上的问题大多集中在犯罪形态的认定上。 基于类型化研究,“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狭义共犯必须立足于部分犯罪共同理论分别认定。 间接正犯的成立应该服从目的归属身份要素的角度。 停止形态的考虑除了目的要素以外,还包括金额和情节等罪量要素。 在间接营利目的犯罪的罪名数量认定中,应该利用后续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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