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五代法制的“滥”与“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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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念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说到五代法制,大部分法制史论萧氏的评价是“酷”和“滥用”。 这种说法的始作俑者,应该是南宋的洪迈。 在《容斋随笔》中,列举了“五代的时候,你很高兴杀人,把人的生命当成垃圾”和“五代乱刑”。 其实,洪迈写下了这一条的真正意图,试图证明后唐明宗李嗣源“非常有仁心,能独自想坏事拯救”,平定了冤案,但“滥用”从此成了五代法制的标签。 清代学者赵翼在《廿二史书》中也罗列了“五代乱世”一条,说“五代乱世,这个无刑章把人命看做草芥”,列举了“民出生时,不知道为什么会伤手脚”的例子。
洪迈和赵翼说的都是事实,举个例子也记载在《正史》里,但五代法制完全称为“本无刑章”,无处不在就有偏颇。 其实,刑罚的酷滥用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历代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五代时期只不过是扩大了这种现象。 五代时期和中国历史上的其他王朝一样,将法制作为建政的重要拷贝和施政的重要方面,“滥用”中有“治”,可以说治乱并存。 五代政权也同样重视法律的作用,重视使用法律手段维持社会秩序,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有一定的建立,并且这些成果大多继承到后宋,直接影响了宋朝的法制,特别是立法。
五代法的“治”,首先出现在立法方面。 五代除了后汉立国时间短,没有进行系统的立法活动外,后梁、后唐、后晋、后周还进行了法典编纂活动。 后梁建立后,为了使政权合法化,效仿前朝的先例,在开平3年( 909年)下敕令的样式,第二年完成,共30卷,式20卷,格10卷,律并目录13卷,律疏30卷,共100三卷。 从文案来看,基本上是基于元唐代的令格式删除编辑,沿袭了“唐律”和“疏议”。 为了与旧政权分离,新法发表后,唐朝的律令样式等全部被烧毁。 后唐在立法时曾谴责后梁的立法。 或者徇私舞弊,滥用刑”的同时“下诸道追取本朝(指唐)法书焚烧”。 因此,后梁灭亡后,这些法律也被后唐全面否定。
后唐自命为唐王朝的继承人,立法上也谋求恢复唐中期以来的法律制度。 因为唐朝法律复印件被发行了,最终在定州雅门找到了比较完善的唐朝法律复印件,在抄写唐律令格式二百八十六卷的演奏上,删除到十三卷,在同光两年( 924年)发行,为了“同光刑法统类”,它实际上是唐朝的“大 后唐明宗李嗣源即位后,根据唐律令样式修改了通行的法律,制定了“详细”、“大中刑法统类”。 另外,考虑到通行的法律规范很多前后不同,整理了适用的基准。 像当时一样一起适用玄宗开元年间的“开元格”和唐文宗开元年间的“开成格”,两者隔开七位君主,相隔近百年,存在“重舛错误”的问题,“年代深,法制多,重。 这是为了明确统一的适用基准,挪用了时间上相近的“开成格”。
后唐另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君主的“敕令”的总结,被称为“编敕”。 后唐明宗李嗣源天成年间有《天成杂谕》三卷,后唐末帝李从珂清泰二年( 935年)永久适用的三百九十四道编为《清泰篇敕》三十卷。 这种立法形式也是后晋沿袭的。 后晋基本沿袭后唐的立法,是特别详细规定的“大中刑法统类”。 从“五代会”等史籍的记载中,适用“刑法统类”有罪判决的事例不少,由此可见后唐详细规定的“大中刑法统类”是后晋时代适用的部首法典。 后晋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根据后唐的《清泰篇敕》,再次详细制定旧敕令,编纂《天福篇敕》三十一卷。
后周继续“编敕”的立法形式,将后晋、后汉、后周第一年发表的关于刑法的敕令26件分为2卷,附在法书上后,称为“大周续编敕”。 另外,鉴于通行的法律“律令则文辞古质”,阅览者很难详细理解。 格谕则项目多,有评委或可疑错误。 再加上边疆、狡猾之徒、缘分通奸、浸泡成为缺点”的现状,以前以律令、“刑法统类”和“敕令”为基础,编纂了新的法典,于显德五年( 958年)完成,共二十一卷,闻名。
从五代立法来看,对当时和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确立了“刑法统类”(简称“刑法统”)的法典编纂形式。 这种法典编纂形式来源于唐宣宗李陈大中七年( 853年)制定的“大中刑法统类”,“大中刑法统类”的具体例子和文案上的重要变化之一是根据“唐律”分类为门。 根据史籍的相关记录,《大中刑法统类》在律文之后没有附加“律疏”(即“唐律疏议”),律疏三十卷单独适用。
“刑统”的形式具有重视实用性、随时补充、便于活用的优点,因此成为5代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特别是下周的“显德刑法系统”基于“大中刑法系统类”,参考律疏和五代敕令,“律令的难解者,就文训予以释放。 格敕之有繁杂者,视事删除。 不仅要协调省文,而且要让直人也容易理解。 其中有轻重,古老不方便,现在不方便,矛盾不同,但在这里他做不到,尽量纠正,不要逮捕”。 在具体例子和文案方面加了大撰:“其编辑,以律为正。 辞意中有难解者,释放疏远,义理中有容易者,略省其疏文。 仪式令上邻居次之,格敕上废置者次之。 事情不方便,说不完的人,请不要在本条下设置新的条件。 那有文理深邃的古老,考虑别人疑惑的人,不要用朱字教。 关于法院的禁令,州县的常科分别分类,下令编辑。 ”。
下周的“显德刑法统”与唐朝的“大中刑法统类”相比,文案有两个重要的变化。 一个是除了律文和令样敕条之外,还追加了“唐律疏议”的文案,根据各条的具体情况,或者是全录,或者是节录。 二是增加了五代发布的敕令,“刑名之要,都在这里”。 从现在《宋刑统》中收录的五代时期发布的敕令条来看,还有后唐13条、后晋2条、后周38条。
“刑统”的形式在体例和文案中继承、迅速发展,不仅重视法律的实用性,而且成为了5代时期的主要法典编纂形式,后来直接影响了北宋的立法,因此北宋的主要法典“宋刑统”直接“显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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