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广告承诺假一赔五 不实推广同属造假
本篇文章1134字,读完约3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张连勇赵琪
为了得到顾客的信任感,很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都会约定“假一损五”、“假一损十”、“假一损百”。 但是,发生纠纷时,客户和经营者经常对“假一赔偿x”的条款产生争论,张先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张先生在李先生经营的网上商店购买水槽是因为喜欢深度深、容量大。 李先生在商品页上特别加上了“220mm深槽体”“再深一次”等广告语,加上了“假一赔偿五”。
接收后,张先生测量水槽,深度不足210mm。 张先生认为水槽的深度没有达到李先生约定的220mm,李先生必须履行“假一赔偿五”的约定。 李先生认为自己销售的水槽不是假的,水槽是不锈钢制品,存在的10mm误差是正常的现象,不应该给张先生5倍的赔偿。 由于双方协议没有达成,张先生向法院控告李先生,要求履行“假一赔五”的约定。
北京网络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等消息,应该真实、全面,不要做虚假或误导性的普及 根据张先生提出的证据,涉案水槽的销售页面上“220mm深度加深槽体”的标识引人注目,被证明是重要的卖点,相当于约定了涉案水槽深度220mm。 另外,在李先生销售产品的页面上确定“假一赔偿五”的约定是条件成立后被告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李先生承诺“假一赔五”的“假”,不应该解释为假或假产品,而应该包括普及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实际产品不一致,足以达到客户购买目的的行为。
据此,北京网络法院认定张先生应该支持要求李先生赔偿5倍的诉讼请求,命令李先生赔偿5倍。
法官在法院后指出,经营者在店铺上表示“假一赔偿x”是单方面的承诺行为,买卖合同成立后,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起对经营者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客户购买的商品是“假”商品,经营者必须履行对客户进行x倍赔偿的合同义务。
“假一赔偿x”的“假”通常被解释为“假”,但法律没有确定“假”的概念,如何定义“假”,需要具体的问题来解决。
一般的“假货”类型是假货,是指冒充非正规制造商销售的正规制造商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另外,即使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是正品,也要夸大直接影响客户购买欲望和目的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新闻,确认或约定不真实,除了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以外,“假一赔偿。
法官建议客户在购买商品时尽量选择拐角、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大致上要真实、全面地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消息。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用广告、产品证书、实物样品或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一致。
标题:普法:广告承诺假一赔五 不实推广同属造假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5/19280.html
上一篇:普法:寻“鸭”事情的涉法问题
下一篇:普法:法律援助“疫情不下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