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完整机制保障当庭宣判比较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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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香熊静
法庭判决是贯彻和集中审理审判独立的大体重要措施,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价格、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 但是,根据事件的特征和法官的“趋利回避”的选择,多会影响法庭对判决方法的使用。 一是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的一部分,法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纠正偏差、恢复疼痛时,不适合在法庭上作出判决。 二是有些案件的审理过程多而杂,集体纠纷,议院意见有重大分歧等需要提出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况下,不适合在法庭上进行判决。 三是法庭判决会引起当事人的不合理行为,加剧矛盾的事件,法官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
法庭判决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法律特征,需要鼓励和宣传采用。 在促进法庭判决采用的方法中,不应该单纯追求法庭判决率的提高,而应该使法庭判决制度比较有效地运行,实现“能法庭判决的必须是法庭判决”。 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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