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刑事审判应观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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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审查被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使其经得起法律检查。 全面贯彻证据审判,大体上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留、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的出庭制度,保证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刑事审判中的审判是确保案件解决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 因此,审判中不通知审判通常情况的转变,或者只依赖辩护双方的虚拟化现象,处理不能审判、不能审查重要方面等问题,完全利用审判查明案件事实,实现案件审判实体的公正。 总结以下几点体验与同行交流。
一是确定审判的中心位置。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强调:“可以确定审判的中心位置,在证据认定、诉讼保障以及公正审判中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依然有“以文件卷为中心”的不正确思想,将第一力量投入审查文件,对审判的重视不足,投入精力不足,有审判形式化的倾向,没有以审判为中心进行配置 当然,“任何事情都要事先确立,不要预先废弃”。 强调审判的中心位置,并不拒绝审前法官详细调查文件资料。 特别是,对于难题多而杂、被告人多、犯罪事实多、社会公众关心的事件、法律适用难度大、大事件的重要事件等,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心里有数,手里有术。
二是努力克服有限理性的限制。 司法的本质是评价,司法权的本质是判决权,司法过程是以法官为主体,运用理性进行事实评价、价值评价、法律适用的认知过程。 知识的局限性决定了知识在不同人中的分散性和不同的同性。 每个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所以在有限的知识条件的制约下,即使一个体力总是合理地考虑,也还是有可能犯错误。 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也一样。 由于学习经验和职业等理由,法官与一般社会的公众相比法律专业信息和素养更丰富。 但是学术行业有专家,跳得像隔山一样。 因此,法官比较缺乏对其他领域的常识的理解。 与事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这些常识有时是评价各种证据真伪的关键。 作为法官,只有根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常识确立自己对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评价,才能正确采信证据,正确明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司法审判的肆意、专横、专断
三是善于逻辑分解推理。 逻辑是司法行业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刑事案件审判中,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得出判决结论,依靠刑事法官将案件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论证为分解推理。 这个过程是运用逻辑的过程,是审理所有事件不可或缺的过程。 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发挥逻辑分解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理解、掌握各种不同推理和论证的基本要领,一律充分利用矛盾律和排中律,分解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分解法律适用,质疑
四是重视和解释法律的结果。 趋利回避是人性的选择。 法官可以事先确定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加者言行的法律结果,让他们清楚地预测其行为的结果,明智地在自由和法律之间衡量,在诚实和欺诈中选择,克服幸运心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他们的无知的 因此,审判员不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忠实地向证人提供证言和伪证,为掩盖罪状而教授负法律责任,而且在必要时审问被告人、向受害者和其他诉讼参加者提问、参加诉讼时,也是其言行的方法
(作者是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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