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财产保全裁定表述方法的探讨
本篇文章848字,读完约2分钟
陈恒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将来的生效判决,或者为了不给利益相关者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补偿的损害,限制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根据职权采取的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对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法院颁发的保全裁定一般有两种表现方法:一是对财产新闻的表现采用概括的方法,即被申请人姓名只写明审查与保全标准金额价值相当的财产,确定具体审查的财产新闻 一是对财产新闻的表现采取明确的方法,裁定应审查的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所在地等具体消息。
申请维护者举证能力有限,不能客观提供具体财产消息的情况下,概括的维护裁定有利于维持维护裁定的严格性和权威度,有利于维持不能提供具体财产消息的申请维护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利于被申请人的
在持续优化法治经营者环境、支持民营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明确的维护裁定有利于统一申请维护者权利利益的平衡,不要让虚假诉讼、恶意维护给被申请人带来的不必要、不合理的损失比较有效
摘要裁定和明确裁定兼有特点,但各有劣势。 我认为保全裁定的表现应该博得两种表现方法的特征,消除其劣势,采取折中表现方法。 折中表现方法是指在向维护者提出维护申请时,审判部门要求提供确定的维护财产新闻,并提供说明维护财产没有权利负担时的大致财产价值的初步证据。 否则,法院不会发行维护裁定。 相反,在申请维护者提供确定的维护财产消息并初步说明其财产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出具明确的维护裁定。
另外,以客观理由确定的被保全财产新闻为了保护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者的权益,在通过明确的保全裁定确定了具体的判决后,“在没收上述财产也不能满足保全基准额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姓名是保全基准额的价格。 这种方法可以比较有效地维持维护裁定的权威度,维持申请维护者权利利益的统一,提高维护事件的处理质量效果,满足法律文书形式的要求,避免审查、执行部门权利过于集中的廉政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财产保全裁定表述方法的探讨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5/19229.html
上一篇:普法:犯罪后怎么获得从宽处罚
下一篇:普法:刑事审判应观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