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法典时代行政执法的革新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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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鸿志
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法典》命名的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发表实施对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本、稳定、长期的基础 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民法典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划定了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民法典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法,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正文明执法。
首先,本着民法典的精神树立人民至上的行政执法理念。 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逐渐实现,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民法典的颁布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民法典提倡平等、自由、公平、诚实等法律精神,这些法律精神是公私法应当共同遵守的社会主义基本法治理念,行政机关要把这些民法精神贯彻到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人民至上,加强民权保障。 民法典独立编纂人格权,强调保护国家公民的人格尊严要点,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以前流传的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集中体现。 由于西方各国民法典对民权的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使人民大众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处于更重要的位置,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民法权利体系。
其次,根据民法对人格权保护的强调,在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加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还要重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行动自由、生命健康、隐私、个人新闻权等人格权乃至人格利益, 行政执法要更加重视服务理念,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要在执法机构和对方之间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强化服务意识。
再次,根据民法典的理念创新和迅速发展行政执法方法。 在民法时代,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必须朝着公私法融合的方向调整。 根据初步统计,民法典中有关行政的条款达到160余条,这些条款共同奠定了公私法融合的规范基础。 在公私法越来越融合的背景下,不仅有行政干预以前传入民法行业的合法性基础,行政法在吸收民法思维后,行政执法方法也更加柔软。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国家进入民权时代,行政机关必须立即转变管理方法,采用越来越多灵活的法律执行方法教育和指导公民。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增多和复杂性、政府公共职能和义务的加强,以前传达的单方面命令执法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公私合作、公共服务等理念兴起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
与之相应,行政机关必须善于采用灵活的行政执法方法保障公民权利。 第一,要积极运用行政协议的执法方法。 行政协议是权力行政的替代手段随着合同思维在行政法行业的引入行政执法必须积极探索,扩大行政协议的适用行业。 第二,应该更加重视说服、协商、建议等灵活行政方法的作用,引入“辅助”的现代行政法思考,诱发行政的相对合理决定。 第三,随着大数据、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监督管理技术日益发达,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技术,造成个人新闻和人格权的损害。 民法在人格权编辑专业章节中规定了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行政执法应该严格遵守民法规定的边界,平衡管理效能和民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范明确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和界限。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各公民、家庭、机关。 以公安机关为例,民法典第314条、1106条、125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履行的“公安三职责”,但其他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民法典间接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相关职责,包括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第3条、1005条等)、出生、死亡登记、死亡和姓名登记宣言(第15条、46条、1015条、1016条)、维护运输公共安全(第818条)。 这些事项是公安机关固有的行政执法功能,在民法中再次确定,标志着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的时代潮流。 对此,行政机关需要履行民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职责,明确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和界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
在民法典时代,公私的法律规范共同支持国家和社会管理体系的建设。 民法典作为民事行业的基础性和综合法律规范各种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比较有效的实施需要其他部门法,特别是行政法的共同支持和合作。 行政法作为规范公权力的法律部门,民事法律规范和共同目标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识别和掌握民法相关行政法的规范,及时应对,完善民法相关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实现民法与行政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成为民法时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 在民法典的实施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民法作为民法规范的义务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利责任。 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充分尊重和维持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切实执行严格公正的文明执法。
(作者是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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