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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办理互联网售假犯罪案件“四大重点”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763字,读完约7分钟

任远

◇行为者是生产侵权产品还是销售侵权产品是关键。 不要只看对外销售行为,要分解所有犯罪行为,最终明确行为模式。

◇被告人坦白,有供词但自己无法分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评价供词的真实性。

◇从打击范围来看,雇佣者、快递员、核心犯罪行为相距甚远,多得到固定报酬。 从责任权利统一的立场出发,不应该把这些人作为打击的对象。

网购改变了人们的费用模式,挑战了相关司法实践。 随着EC平台的普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充斥着互联网。 目前,司法部门在涉嫌利用网络销售假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案件中,经常面临取证困难、行为模式认定困难、金额认定困难等问题。 针对这样的司法课题,有必要根据笔者的案件经验,以解决以下案件的重点为重点。

普法:办理互联网售假犯罪案件“四大重点”

审查阅卷重点。 一是物证收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罪恶关键是获得行为人销售的侵权产品。 网购的好处是网上订单,快递送货。 因此,侵权产品可以在包括被告人居住地、储藏品所在地、物流途中、购买者在内的至少三个地方没收。 在被告人的居住地和仓库没收侵权产品比较简单。 但是,在购买者那里扣押时,需要制作对购买者的询问书,提取购买者在手机和计算机终端上的聊天记录、订单号码等电子证据,保证被扣除物品和行为者出售的物品的同一性。 物流途中没收的物品,一定要提取行为人的快递发票(实践中称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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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鉴定意见。 在这样的事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侵权产品的重要证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商标的真伪由侵权机关鉴定。 其中包括检查材料的提取是否合法,鉴定过程是否科学,鉴定结果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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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是金额认证。 无论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金额都是明确入罪和法定刑的重要依据。 被告人的辩解也大多集中在此。 对此,首先必须确认,这种犯罪的金额明确的不是被侵害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而是以当事人的销售金额明确的。 因此,必须特别关注账簿、银行转账、支付宝( Alipay )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固定。 麻烦的是,在网络销售中被告人经常为刷手辩解。 查明这个问题的重点首先是把对账单提交给被告人,识别虚假交易的部分。 其次,被告人认罪,存在供词但自己无法分辨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评价供词的真实性。 最后,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搜查方需要根据交易清单逐一验证购买者,明确交易价格。 鉴于网络犯罪地区的广泛性,可以委托购买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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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是证人证言的收集。 这里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行为者雇佣的兼职、会计、快递员。 这种证人证言的首要作用是明确被告人的行为模式。 行为人确实销售侵权产品,但产品的来源是在家里贴标签,这种行为不仅仅是销售行为,应该评价为属于生产阶段,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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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时,必须关注行为人的供述、辩解和上述证据的吻合度。

6是注册商标和工商注册注册。 这里首先要看注册商标是否违规,注册注册的提取是否符合程序的规定。

问重点。 一个是行动模式。 行为者是生产侵权产品还是销售侵权产品是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形式是销售,有时实质上是生产。 例如,李某将从别人那里购买的没有企业品牌的硒鼓,在家贴上hp商标,冒充hp硒鼓在网上销售。 搜查机关认为这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的商品。 通过进一步的询问,行为者知道了从别处购买的半成品和包装,在家里组装后对外销售。 如果这种情况被认定出售侵权产品,是不妥当的。 因此,不应该只看对外销售行为,而是应该分解所有的犯罪行为,最终明确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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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告人的范围。 在销售侵权产品的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单枪匹马犯罪很少,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人参加。 但是,这里的参与度因情况而异。 有些参加者的行为和行为者几乎一样。 例如,有些人专门负责进货,有些人在网店负责顾客服务和售后服务。 越来越多的情况是行为者负责网店的管理,雇用店员和快递员进行销售和快递。 从打击范围来看,雇佣者、快递员、核心犯罪行为相距甚远,多得到固定报酬。 从责任权利统一的立场出发,不应该把这些人作为打击的对象。 被告人的范围需要通过全面细致的审问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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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犯罪金额。 如上所述,明确犯罪金额是这种犯罪的关键。 明确犯罪金额当然必须依赖客观证据,如支付宝( Alipay )交易数据、银行汇款证明书。 但是,当事人大多会提出刷子,或在其中混入非侵害产品等辩解,因此有必要逐一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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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行动框架。 笔者审查过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通过朋友圈对外销售知名企业品牌女包的事件。 李某夫妇从他那里买了假企业品牌的女包,通过WeChat的力矩卖给了张某夫妇。 张某夫妇又根据自己的微信进行了对外销售。 张某夫妇的顾客汇款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扣除利益将货款汇给李某夫妇。 然后张某夫妇把顾客需要的女包的风格、颜色及顾客地址发给李某,李某直接发货给顾客。 审查起诉时,首先要明确李某夫妇和张某夫妇的关系和地位,明确两组夫妇是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 实际上解体后,两组夫妇的销售行为互相独立,通过付款结算和快递邮件简化。 其次,丈夫和妻子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在丈夫和妻子之间连结,明确主从犯。 审判认为,张某夫妇的辩护每人平均由张某夫妇和李某夫妇构成共同犯罪。 对此,应该侧重于两组夫妇之间销售的独立性,定义为上下游犯罪。 另外,根据辩护律师的想法,必须指出,根据共同犯罪中某些行为的全部责任原理,本案的销售金额将重新审定,反而对被告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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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质量证明的重点。 在法庭调查审问时,质量证明书的重点是:通过审判审问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态度。 陈述自己伪造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过程。 要点陈述如何对外销售,采用支付宝( Alipay )或银行卡? 对外销售侵权产品的是手机还是平板电脑,采用的平台是网店还是朋克圈? 很多人多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审问确定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关系。 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进一步确定被告人之间有无事前分工、犯意联系,进一步区别主从犯。 被告人推翻口供后,审问的难度进一步增加,需要知道口供的理由是否合理,需要知道是否需要单独开始非法的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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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争论的重点。 法庭争论对检察方面来说,有立论和反驳两项任务。 立论首先是根据举证证据,提出指控罪。 通过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和结论的逻辑构想,论证检察方诉讼的合法性,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打击犯罪。 反驳经常出现在答辩阶段。 辩护律师通过第一次辩护意见后,检察方总结本方论据的立论基点,进一步加强本方的论证基础,加强辩护方的攻击点,指出该论点不能采取,最终固化检察方的意见。 为了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教育意义,检察官比被告人对个人状况、犯罪原因等因素也进行法庭教育。

普法:办理互联网售假犯罪案件“四大重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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