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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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
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制度对检察机关到检察制度有以下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一、强调了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认罪处罚从广泛的制度让检察机关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其地位和作用从原来的审前程序的主导提高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这是检察机关在780 %的刑事案件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对此,笔者在“检察机关认罪并认识处罚在广泛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参见检察日报年5月13日第3版)一文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多说。
二、自由裁量权扩大
从宽制度设置认罪认识处罚的初衷之一是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对检察机关认罪认识处罚案件的程序分流,提高自由裁量力,满足不诉条件的案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意味着就辩论协议手续、对极少数案件特别广泛的解决手续等规定,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纵观世界刑事诉讼的迅速发展史,有罪不罚的报复刑理念使之位于预防主义的处罚理念,随着犯罪的“高涨”和诉讼经济思想的发展,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呈扩大之势。 其中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由于当事人处分主义的诉讼理念,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进行着从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法定主义的转变和起诉廉价主义的结合。 诉讼实践表明,实行诉讼廉价主义有利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解决案件,实现案例的具体正义。 有助于使不需要处罚的人尽快摆脱刑事诉讼回归社会,防止短期交叉感染。 有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实现诉讼经济。 陈光、宋英辉等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关系论著所称,在德国,几乎50%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以裁断的方式结束。 在法国,不起诉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到70%。 在日本,1994年,检察官酌量不起诉占所有刑事案件的29.2%。 因此,检察机关认罪认识到刑罚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迅速发展规律,也符合中国新时期犯罪管理的需要。
三、公诉权的实质性化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诉诸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其一是程序性权力,其文案是求罪,其二是求刑。 公诉后法院如何作出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 但是,在认罪从宽案件接受处罚的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时,通常必须采用检察机关申诉的罪名和量刑的提案”,规定了一些除外情况。 这意味着除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一些除外情况外,法院必须采用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无疑使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实质性了。 这里的“实体化”是公诉的主要复印件(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提案)法院通常应该采用的,包括“实体化”的意思。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认罪处罚根据来自宽制度试点地区的试行情况统计,在法院审判时采用检察机关申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占法院审查的认罪处罚案件总数的96.03%,这一数据也证明了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实质性化 公诉权的这一变化同样符合检察机关在域外有罪判决诉讼中公诉权的迅速发展趋势,熊秋红研究员认为“域外检察机关的作用差异与自由裁量权有关”。
(见检察日报年4月22日第3版)根据这篇文章,各国在推进有罪判决的迅速解决机制中遵守法官的保存,但法官对被告人有罪判决的自主性、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检察官的量刑提案进行司法审查,对案件解决的最终
四、公诉方法的合作化
刑事诉讼以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基准,可分为对抗诉讼和合作诉讼两种类型。 不认罪案件的刑事诉讼在追诉方和追诉方的对抗中进行,对抗这种勾结诉讼的全过程最终在法院的强制审判中结束诉讼程序。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中的多个理念、机制都是基于认罪案件构建的,例如为防止国家任意追诉而设计的无罪推定机制、为实现辩论“平等武装”而确立的一系列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特别是一般审理程序也是根据不认罪案件设计的。 在对抗诉讼中,公诉采取对抗的方法:在审查起诉时,检察官除了进行搜查监督外,还首先审查验证、固定完整的证据,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 在审判中,检察官首先通过举证、质量证明、讨论揭露和说明犯罪,反驳辩护方的无罪辩解。 但是,认罪案件的刑事诉讼是嫌疑犯、被告人放弃无罪辩护,在是否犯罪的重要问题上与追诉方合作,因此合作是诉讼的第一特征。 关于认罪承认惩罚的案件,合作是诉讼的第一特征,因为嫌疑犯、被告人不仅是有无犯罪的问题,在案件解决方面也与司法机关合作。 由于诉讼是合作性诉讼,公诉是相应合作的公诉,辩护双方在案件事实、案件性质、违反的罪名、适用于审判的程序、量刑的提案等方面持合作态度,并且达成了协议。 因此,合作是认罪认识处罚案件公诉方法的第一特征。 当然,这种合作也有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就亲自与追诉者合作的情况。 有些是追诉者掌握相当的证据,接受政策法律教育包括辩护协议后,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追诉者合作。 一名嫌疑人发现掌握了追诉方的证据,对对抗没有帮助,为了谋求广泛的解决,必须和追诉方合作。 在司法实践中,后者的两种情况占多数。 因为人们有避免危害的心理。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者的本能。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认罪行并承认处罚事件的嫌疑犯、被告人最终都选择了与追诉方合作的态度。 在合作式公诉中,检察官审查起诉时的任务是在审查有罪判决的自主性、事实证据的可靠性的基础上,就案件的解决预定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 在审判中公诉时,检察官的任务不再是揭露、说明犯罪,反驳无罪辩解,而是向法庭说明被告人认罪处罚的自主性、具体文书草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协助破案,说明达成一致的真实性
五、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
解体认罪,从广泛的制度认识到对检察机关任务和责任的影响,有几个参照系。 第一参照系是过去处理的认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广泛的制度中承认有罪判决之前,嫌疑犯被定罪的案件比例很高。 对于这些过去认罪、现在认罪认识惩罚的案件,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明显加重。 第一种表现是: (1)与辩护方协商增加的任务和责任。 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拟解决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合理的情况下采用。 说明并证明勉强或站不住脚。 嫌疑犯同意适用量刑的建议和程序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签署认罪处罚的具体文书。 另外,预定解决案件的意见需要听取受害者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果受害者意见不成立,说明证明并工作。 这必然会增加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 (二)因精确求罪、求刑而增加的任务和责任。 法律在向法院作出判决时通常要求采用检察机关申诉的罪名和量刑提案,因此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申诉的罪名和量刑提案是正确的。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整理案件中有关定性、量刑的所有事实和情节,分解对嫌疑人不利的全方位,慎重进行定量计算,有时用大数据检索类似案件的处决情况,这也增加了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 (三)因加大自由裁量力而增加的事业量和责任。 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了正确适用有罪不诉(包括微罪不诉、有条件不诉、特殊案件不诉),检察机关全面考虑案件事实及其各种情节,部分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和风险判断,协助后检察机关
第二参照系是过去处理的不认罪案件。 不认罪的事件过去有,今后也有。 但是,有些过去不认罪的事件到了今天,认罪承认罚在来自广泛制度的引导和吸引下,变成了认罪承认罚。 现在发生这种变化的事件还不多,但认罪受罚随着广泛制度的持续、深入贯彻,随着制度的信用和司法公共的说服力的确立,发生这种变化的事件逐渐增加。 对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减轻了指控犯罪的难度,案件所需的时间也显着减少。 因此,关于这些事件,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减轻了。
综合任务、责任加权或减轻的上述两个方面,由于任务、责任减轻的事件较少,认罪受罚在广泛的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任务和责任总体上明显加重,特别是在这个制度执行初期更是如此。
这五个方面影响检察机关,其中前四个方面也影响检察制度。
如上所述,在职务犯罪侦查功能的转隶背景下,认罪受罚从广阔的制度为检察事业和检察制度转变的迅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很大,进行了出色的刑事检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 当然,机会是挑战,权力是责任,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重了任务和责任。 检察机关和检察建立辩证思维,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负责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前进,就能认罪承认处罚,从广阔的法律制度出发,为新时期的犯罪管理和平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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