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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怎样解决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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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媛黄杰

事件:李某注册成立了某投资管理有限企业,聘王某为企业总经理,罗某等25人为企业业务经理和业务员,未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用实际管理团队负责人管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管理业务员的管理模式 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年到年,吸收存款1109人3352件1.4亿余元,吸收的存款用于借人获得利息差,支付到期存款本金利息和员工工资和加薪。 罗某担任这家企业的业务员后,口头推行该企业的相关政策,从亲友那里吸收存款共计7人23件83万元(不包括近亲)。 在此期间,罗某在该企业领取了工资、加薪等共计8624元。

普法: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怎样解决


关于这个事件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贷款有不同的意见。 对此,笔者认为此案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机关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成立后实施犯罪 另外,根据《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非法资金提供支持,从中收取代理费、利润费、返还费、佣金、加薪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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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案中的“借款合同”是不当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是民间贷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无效。 这家企业以签订《借款合同》为名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属于无效合同。 民间贷款的法律关系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在于借款的金额和对象是否被确定。 民间贷款的借款金额和对象通常是特定的,双方在真实意义上签订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和偿还期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款”金额和对象不特定,“借款”多用于贷款赚取利率差。 该企业发行促销彩页、口碑方法进行推广,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将吸收的存款借给他人赚取利率差,支付到期本金、利息及员工工资和加薪,不经营其他实体业务。 因此,该企业和出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贷合同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不是民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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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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