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以居民用电经营宾馆,姐妹俩被判支付电费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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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倩思周继祥
众所周知,居民的用电比商业用电便宜。 但是,即使将住宅作为对外营业的酒店客房使用,如果按照居民的用电标准支付电费,没有向电力部门申请用电类型的变更手续,被电力部门调查会怎么样呢? 最近浙江舟山中院解决了这样的事件。
年8月,舟山某小区a栋楼发生电力故障。 电力部门在修理时发现客户的用电有超容量现象。 经过现场检查,电力部门把目标固定在那个小区内的酒店里。
据悉,该小区的开发商舟山某置业有限企业曾经以单位为户名为代表户,为该小区未销售的不动产在电力部门办理居民生活用电账户开设(多户)手续,签订了“居民生活用电顾客(多户)供电协议”。 协议签订后,电力部门于2009年3月为该小区房地产分别设置了电能表。
2009年12月,陈某甲和陈某乙姐妹二人分别从a栋楼201室取得了204室、从205室取得了208室住房所有权。 2010年5月,姐妹2人把这8家商社交给父亲作为经营酒店的客房,但没有向电力部门申请将住宅消费电力类别从居民消费电力变更为商业消费电力。
在酒店经营的最近8年里,这8家公司被用作客房的商社,根据居民的用电标准计算并缴纳了电费。 到去年8月为止,电力部门发现了这一点,向陈某甲和陈某乙发行了《窃听(违约消耗电力)解决通知书》后,姐妹二人将8套商品房的消耗电力类别变更为商业消耗电力。
由于用电性质改变,电力部门要求陈某甲和陈某乙分别补充2010年5月至年8月之间的差额电费4.7万余元、5万余元,负担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录用电费。 但是姐妹俩不愿意支付近30万元的电费,电力部门向法院控告了两人。
法院由陈某甲、陈某乙使用商品房作为对外营业的酒店客房,房屋的用电种类已经从居民的用电变更为商业的用电,但两人没有向供电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构成违反合同的用电,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1项的规定,在电费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连接电费高的电气设备或擅自变更电费种类的情况下,在实际采用日补充其差额电费,以双倍差额电费的合同违反采用电费。 招聘开始日期不明确的情况下,实际招聘时间按3个月计算。
因此,法院判断陈某甲填补差额电费4.7万余元,支付违约后采用电费9.5万余元。 陈某乙补充差额电费5万余元,支付违约录用电费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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