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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程序的完整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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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名的自诉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处理执行困难的问题,同时将对不执行罪名的案件的追诉程序从单一公诉变更为公诉和自诉,形成依法打击的合作,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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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通过两个路径追究法院判决、不履行裁定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第一路径是公诉程序,第二路径是自诉程序。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自诉程序的目的,单一的公诉方法弥补实践中存在的救济不足,同时与刑法规定的公诉转自发方法有机联系,通过自诉程序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资源的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的执行必须健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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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为什么会受到“冷遇”? 首先,申请人不执行判决,不理解裁定罪的自诉程序,启动欲望不足。

根据自诉程序的要求,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起诉,公安、检察机关不追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另外,通过依法保护申请执行者的自我诉讼权,有助于申请执行者在追究犯罪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正确有效地打击拒绝。 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只有少数申请人知道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通过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也很少。 这第一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判决,无法推进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申请人知道面不广。 二是因为怕申请人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的自诉程序。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害怕自己付出多少钱,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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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执行案件转入自诉程序后,法院也存在刑事审判、起草、执行等部门合作不顺利的问题。 从草案来看,人民法院的起草部门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的审查很严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缺乏罪状的自诉案件,在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必须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裁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自诉案件采取立案审查制,即人民法院审查完成后,符合受理条件立案。 但是,由于申诉说缺乏对被告人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因此无法起草。 在审理过程中,刑事审判员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执行能力”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因此很难执行判决,也很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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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全拒绝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程序。

一是提高申请执行人对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自诉程序的认知度和愿望度。 为了提高申请执行人对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的认知度,人民法院定期发表不执行罪恶的典型例子,召开不执行罪恶的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的官网、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平台等各种各样的 现在需要申请人理解进入自诉程序的拒绝执行罪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必要条件。 即申请人拒绝承担执行义务者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起草并审理符合自诉案件起草条件的。 而且,为了达到“处罚一张,教育一张”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提高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的法制推动力,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而成功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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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高申请人的举证意识和调查取证的能力。 如何增强申请人的举证意识和调查取证的能力是不执行判决、完全拒绝裁定罪名的自诉程序的关键。 一、要提高申请人的举证意识。 拒绝执行判决,让申请人理解在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方面需要举证,如何举证,让提交人确定努力的方向和地点,不执行,收集裁定罪恶所需的各种证据资料。 2 .必须建立律师支持证据收集的制度。 现在很多申请执行人不是法律专业的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相对不高。 律师是法律专业的人,掌握证据的能力和水平相对较高,而且律师知道如何收集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恶的证据。 因此,建立律师收集证据的制度有助于补充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恶。 3必须赋予司法警察调查取证的权利。 拒绝执行判决,在裁定罪中自诉人收集证据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给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利,允许他们行使一定的“搜查人找东西”的权利,有助于证据资料的收集。 四、必须建立执行者出庭作证的制度。 由于执行董事在执行过程中的参与,理解案件事实比较明确,如果允许执行董事出庭作证,有利于人民法院不执行判决,拒绝裁定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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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执行人民法院内部的判决,加强对裁定罪自诉程序的联系。 现在,为了拒绝执行判决,在裁定罪恶的自诉程序中确保较大的适用空间,有必要加强人民法院内部业务部门的信息表现协调。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必须适当放宽,立即登记起草。 申请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经过审查,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有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为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审查。 需要逮捕,被批准,被执行人被拘留期间,依法决定逮捕,该执行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拒绝执行打击的精度,切实提高案件的处理质量,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刑事审判经验、业务能力强的会员法官,设立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恶的专门议院,使人员配置比较稳定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刑事审判业务法院及时移送执行部门。 建立不执行判决、打击裁定罪恶案件的会商制度,建立不执行判决、打击裁定罪恶员工的指导小组,由起草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法律警察部门等部门合作,保障路线顺利和打击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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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名的自诉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处理执行困难的问题,同时将对不执行罪名的案件的追诉程序从单一公诉变更为公诉和自诉,形成依法打击的合作,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抑制作用 因此,有必要重视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名的自诉程序的适用。 只有不断完全拒绝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自诉程序,才能发挥打击拒绝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意义,切实处理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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