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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京师刑委会律师建言献策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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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蒋安杰

为了贯彻党中央的决定部署,围绕三大攻防战要点,加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公共民生行业的基本问题,7月26日,由京师(全国)刑事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刑委)主办 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执行副主任、刑委员会主任郑小宁、刑委员会主任团队成员、京师系统内的16名博士、3名博士课程后以及许多刑辩大咖啡馆、学者专家共计100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围绕“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处罚,完全处罚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公司产权刑法保护,加强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五个主题展开研究讨论,开幕式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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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宁说,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 这次研讨会为草案的撰改提出合理化的提案,在立法层面上发出律师的声音。 今天参加研讨会的嘉宾不仅完成了法律人对刑法修正案的建议献策,还完成了为律师辩护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增加了瓷砖,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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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由陶宽律师主持。 郭理蓉老师对“高空抛物罪”入刑持否定态度。 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高空抛物造成的结果不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高空抛物行为实际上可以归于现行刑法。 三是高空抛物的规定遵循大致比例。 关于“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郭理蓉建议,在完全的第一项规定中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法定最低刑不能低于危险驾驶罪。 郑飞老师与“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处罚,不排除有重大事故的风险,还在冒险组织作业,对带来重大结果的事故犯罪提高处罚力”进行比较,认为应该简化罪状,把本罪的性质从危险犯变成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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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学律师、孙建章律师、刘立慧律师作为与嘉宾的对话发表了意见。 王殿学从实务角度提出了与郭理蓉不同的观点。 王殿学赞同草案第1条的“高空抛物罪”,认为有必要设定该罪,但认为该条文有修正之处,可以单独列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任一条来规定该罪,由于实务操作中的限制,“造成人死伤,或其他重 另外,王律师除了保护“头上的安全”之外,考虑到井盖失踪等情况,建议加入“脚掌安全”。 孙建章基于刑法谦逊性的大致情况,不建议追加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现在的条款完全可以处理实际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问题,另外,如果不进行“处罚扩大化”,将超越行政处罚直接列入处罚 刘立慧就本单元的讨论作了总结发言,并建议就危险行为考虑是二元回归还是一维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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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由刘凌律师主持。 吴涛律师就草案的第10条、第11条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认为刑法的保守性应该重复大致上,刑法作为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障碍,不要太扩张。 指出“出狱入民”是进步。 草案第10条的追加刑罚变更为罚款,还建议区别主体,取消不参与公共利益的无期徒刑,但关于第11条,认为撰改后的法条存在结构性问题,建议删除“高利转换罪”。 盛宏文律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草案修改的想法。 一是刑事法网在扩大,二是处罚结构总体加重,三是立法技术日益成熟。 然后就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围绕法定刑的设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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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李齐广律师和袁彬老师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李齐广认为草案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草案指出“总体上好,问题少,争论不少”,认为应该考虑刑法的谦逊性,条文的设定大体上要严格。 草案第12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设置,第13条集资诈骗罪在设置时必须重视刑法的系统化。 袁彬补充说,这两项法条的设定将实践中的“有无”改为“是”,认为法定刑的处罚面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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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第三单元由王志华律师主持。 袁彬老师认为这次草案突破了“生”和“死”的定义,对过失犯制定了新的规则,刑法规范比以前更容易理解,另外这次草案大多从案例上升到刑法条文,实际上不太可行。 草案第18条关于职务侵占罪,建议制定犯罪事由,没收财产。 草案第19条关于挪用资金的罪,认为从广阔的惩罚力度来看不够的情况下,必须增加免除罪,删除“或者借给别人”,追加“其他重大情节或者特别重大情节”等。 刘科老师对草案第14条、第15条作了比较观点。 之所以认为将“重大损失”的评级变更为“情节严重”是不合理的,是因为“重大损失”的表现在实践中花费了很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遗憾被轻轻删除,但这个提案会给该评级带来“重大损失” 刘立慧对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了证明,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与第十六条相比,提出了将“等职责”的“等”字变更为“及”的三个提案,与第十七条相比,为了体现人格平等,达到保护英雄烈士的目的,比较了“”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关于证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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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由诙江涛律师主持。 陈海阳律师从“药品犯罪的立法沿革、最新法条的规定、撰文案的审查”三个立场发言,从系统的协调性、无限制罚款的适当与否等多个立场对草案提出了独自的撰改提案,“自制药如何规定”、“不经过检查销售谁” 赞同嘉宾金琳律师和陈海阳的观点,本单元相关法条的最大亮点是增设第142条之一,认为美中有不足之处,表示与恶药相比没有处理“假疫苗”,建议增设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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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由张雪峰律师主持。 赵天睿律师的要点是将草案第23条关于基因编辑的副本与自己专业发表的观点结合起来,建议修订第23条的两处副本,分别将“以生殖为目的”和“胚胎”变更为“生殖系细胞”。 作为讨论的一部分,陈海阳认为本单元的议题立法不太必要,指出立法必须最小限度地介入科学研究,最大限度地保障科学研究,并且指出现在的立法不严密,立法意图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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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发言阶段,王发旭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三个观点:一是认为从案例中直接立法是不可取的。 二是认为立法有阶段性,直接超越行政法上升到刑法的方法不理想。 三是刑法的一些罪名认为应该提高罪恶门槛。 陈琦律师说,律师存在的价值不是“说的话”,而是“说的话”,长期以来“说的话”比“说的话”更有力量。 因为陈琦提倡律师们参加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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