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操场上被撞残,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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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场上锻炼  跑的时候撞到了 近几年花甲的郭峻峰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人,住在苏州的技术大学附近,其妻子在技术大学担任宿舍管理员。 郭峻峰是慢跑族,每天晚饭后绕技术大学操场一周。 技术大学的操场是根据标准的陆上竞技场规格建设的,周边是椭圆形的跑道,内部是长方形的绿茵场,位于椭圆形的两端,连接绿茵场和跑道的是红土区域。 为了国家推进《全民健康计划纲要》的号召,发挥学校陆上竞技场的功能,也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操场,技术大学的领导层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校内操场。 为了加强操场的开放管理,技术大学制定了《田径竞技场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记载了操场用地是专用的。 足球仅限于足球场内,其他地方禁止足球,足球门禁止随意移动。 在学校操场门口,立着室外操场对外开放时间: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寒暑假8:00~18:30、室内操场对外开放时间:全部(课程时间除外)的布告栏。 收钱标准:篮球场5元/人/次,球场10元/人/次,足球场10元/人/次… … 年7月16日傍晚,足球爱好者刘泽源和朋友来到技术大学的操场准备足球,操场方面的门卫向刘泽源等人收取每人10元的费用。 但是,刘泽源等人来到操场时,发现操场的绿色场地被其他人占有,刘泽源和朋友们只能在椭圆形跑道的一端,即跑道内部的红土区域踢球。 前段时间,郭峻峰吃过晚饭后,和往常一样进入操场准备跑步。 因为是熟人,门卫可能没有向郭峻峰收取费用。 18点左右,白天的炎热刚刚消失,操场上的人变多了。 在跑道上慢跑的郭峻峰渐渐转移到刘泽源等人踢球的区域。 晚了很早,刘泽源背对郭峻峰接球后,突然转身时,右手肘撞到了郭峻峰的左腹部。 当时郭峻的山峰不舒服,停顿了一下后继续向前跑去。 几分钟后,郭峻峰感到撞到的部位开始疼痛,急忙赶到了校内担任宿管员的妻子那里。 休息了一会儿后,疼痛的症状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剧烈了。 郭峻峰在妻子的支持下回到操场,找到了刘泽源。 由于对冲突过程的说法不同,双方短时间谈判后,郭峻峰报警。 结果很严重  伤员致残 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 面对警察的询问,刘泽源承认双方有身体接触。 之后郭峻峰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脾脏破裂。 那天晚上郭峻峰在医院做了脾切除术。 这次事故使郭峻峰住院9天,共计花了医疗费19879.07元。 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和休养,郭峻峰身体基本恢复后,聘请律师找到刘泽源,由其伤员刘泽源直接冲突引起,要求刘泽源赔偿经济损失。 刘泽源拒绝赔偿,认为郭峻峰没有履行观察义务,有过失,而且技术大学在开放操场的管理过程中也有过失,郭峻峰的损失必须由技术大学和郭峻峰本人承担。 双方多次谈判没有结果,郭峻峰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状将刘泽源推上被告席,向法院告知刘泽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 要求赔偿预算31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刘泽源的申请,法院将技术大学追加为共同被告。 索赔纠纷  错误是如何分配的 在法庭上,被告之一的刘泽源被告这样控诉。 技术大学在管理上有重大过失,必须承担首要责任。 首先,技术大学的管理者在下午6点30分以后允许其他购票者和教职员进入,受理时间为年7月16日18点22分,证明技术大学没有履行管理义务,不能进入的时间郭峻峰可以随意进入操场。 其次,技术大学操场外的布告栏明确显示课外活动时间限制对本校教职员和在籍学生开放,拒绝外来者入场的课外活动开放时间为19:00,因此技术大学在本案中有过失。 本人购票,经校方管理者许可后进入的,没有任何过失。 当时,管理者主张可以在跑道上随便踢球,确认了除了下午6点30分之前踢球的人以外的空闲人不允许进入现场。 技术大学在体育场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和禁止业馀踢球的标志,体育场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张贴《陆上竞技场管理规定》,《陆上竞技场管理规定》第7条确定禁止他人进入。 根据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经营组织者的责任重于非经营者。 学校的安全观察义务应该包括严格的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逻、建立出入登记制度等。 原告郭峻峰擅自进入操场,本身也没有履行观察义务,有重大过失。 另外,没有证据表明郭俊峰的损害结果和本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技术大学认为学校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操场上没有安全隐患,而且本案已经有确定的侵权主体,侵权人必须对郭峻峰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事件当天是暑假期间,刘泽源说的一系列课余、课外时间不成立。 学校对外开放操场是基于国家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要求,国家允许学校与足球场、篮球场等特殊场所相比收取费用。 我给刘泽源收的是足球场的录用费每次10元,所以刘泽源只能在足球场锻炼。 在田径竞技场,学校免费开放,没有禁止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训练。 在此案审理期间,根据郭峻峰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郭峻峰的残疾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护理人数等。 年2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发行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郭峻峰在事故中脾破裂,接受脾切除术后,构成了八级障碍。 2 .被鉴定人郭峻峰的误工期限为自伤后120天。 伤后60天进行1人护理伤后90天进行适当的营养支持。 郭峻峰为此承担鉴定费2520元。 另外,法院确认郭峻峰在本事故中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 亲爱的网民:近年来由于社会公共资源严重不足,更多的学校响应国家的号召,向社会公众开放校内资源。 学校的这些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服务社会,接近大众,共享资源,是大学的责任,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了修养城市文明的比较有效的载体。 但是学校资源要向社会大众开放,增加大学安全管理的风险,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例如,在本案中,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郭峻峰不幸撞伤了。 郭峻峰、冲突者、学校三者应该如何负责? (答案请看这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名学校名作了相应的技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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