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个体新闻保护立法不应缺位
本篇文章2567字,读完约6分钟
发表个人新闻保护法已经成为立法、执法、学术界等许多人的共同期待,已经进入我国立法议程,但由于其多和杂,一直进展非常缓慢,始终未进入实质性阶段。
近年来,个人新闻泄露事件频繁发生,网络诈骗正危害社会健康,成为良性迅速发展的恶性肿瘤,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新闻保护法》的发表已经成为立法、执法、学术界等许多
上个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威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个人新闻保护立法的进程应该加快,相关法律应该尽快公布。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是大数据时代新闻自由、新闻共享带来的无与伦比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 另一方面是我们从未遇到过的严重的新闻泄露威胁和网络安全问题。 特别是个人新闻的保护问题,法律行业越来越强调,相关立法的发表可以说刻不容缓。 马怀德说。
记者说,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其他问题,个人新闻保护法已经进入我国的立法议程,但由于其多和杂,一直进展非常缓慢,始终未进入实质性阶段。
个人新闻权立法无处不在
记者说,个人新闻权立法推迟到目前为止的理由是法律概念是如何定义的还存在争议。
第一个争论可以归结为个人新闻加工后属于加工者还是个人。 例如,在大数据时代,如果网络数据企业能够通过分解整理形成一系列比较有效的数据,则该数据的全部应该属于网络企业还是属于被加工者个体?
的概念是如何定义的,关系到数据产业未来的快速发展。
根据欧洲联盟5月25日实施的《通常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欧洲联盟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加工者的数据加工权,但在个人隐私的救济上也设置了一系列的补救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将欧盟《通常数据保护条例》赋予个人通常数据的权利总结为遗忘权、取得权、撰权、携带权、否决权。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非常保守,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体需要取得别人的个人新闻时,必须依法取得和确保新闻安全,不得非法收集、采用、加工、传输别人的个人新闻,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别人的个人新闻。
对此,申卫星认为,如果以个人新闻为人格权利,新闻当然属于个人,不能属于新闻收集加工公司。 但是,在大数据时代,这种保护过于严格或过时。 申卫星说。
大数据时代,中国已经出现了30多个大数据交易场所,随着技术的出现,无形的个人新闻可以像财产一样转让,同时转让也是有期限的。 因此,我认为我们必须用产权而不是个人的性格属性来保护个人新闻。 申卫星说。
客户的同意不是。
滥用报纸的保护伞
在个人新闻保护的问题上,不仅是如何定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争论,如何进行新闻保护的限制现在也成为了普遍的话题。
特别是如何看待新闻出国的问题。
记者表示,目前发布的有关新闻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安全法》、《顾客权益保护法》和《数据跨境转移的判断方法》,必须首先得到新闻主体的同意。
但是,在实际执行层面上,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金融法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告诉记者,例如,这些同意条款经常要求客户在下载app之前,检查客户弹出的非常多杂乱的隐私合同。 霸王条款的颜色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去年必须在全国两会期间公开呼吁,转变立法理念。
如果以个人同意为新闻收集和保护的基础,将相当不利于个人新闻保护。 孙宪忠首先要考虑谁在收集新闻,谁在保管新闻,特别是在保管数据上的云的情况下,谁应该清洗这个消息。 防止个人隐私到达云是最重要的,据说在因新闻泄露而造成损害后,从侵犯民法的立场进行处理。
个人新闻保护
立法是统一规制集中管理
根据中国个人新闻法律保护的现状,中国没有对个人新闻保护制定专门的立法,对泄露个人新闻的处罚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没有形成统一的个人新闻保护基本法,相关法律 李爱君说。
目前,中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刑法第253条相关公民个人新闻不受侵犯,除相关处罚措施外,自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9日共同颁发
除此之外,还有顾客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商业银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信条例及《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新闻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方法》、《网络安全保护技术
从 立法形式看,我国关于新闻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似乎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没有构成完美、系统有序的系统。 李爱君说。
从文案中分解出来,李爱君指出许多条文规定的文案太抽象,操作性差,比较难以有效执行,而且有重复、交叉,形成了多头执法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导致了执法价格和司法价格的浪费
我国虽然对个人新闻、肖像权等进行了法律保护,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采用还不确定,没有对个人数据新闻进行比较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因此引起了个人新闻的安全隐患。 李爱君认为,为了保护个人新闻,数据交易平台必须保证使用干净的数据。 也就是说,不要侵犯个人隐私
专家的建议
必须尽快颁布个人新闻保护法。
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新闻安全面临的新挑战,需要推进专业的立法事业,除了从源头加强互联网安全外,还需要完善市民个人新闻立法,尽快制定个人新闻保护法
李爱君认为,统一立法可以对个人新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使个人新闻的收集、利用和买卖价值取向一致。 例如,比较新闻泄露问题,如果对其他严重犯罪可能产生援助行为,可以在量刑上加大力度,在罚款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另外,李爱君建议,由于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个人新闻侵害程度不同,因此立法时有必要区分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 另外,必须根据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等方面的个人新闻侵权行为,制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另外,李爱君认为个人新闻保护法应该与新闻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有效,统一、呼应,形成更完整的新闻安全法系统。
对此,孙宪忠表示赞同。 他说,例如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通常侵害行为,根据民事法律法规最初进行调整时,需要修改完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更有效地维持公民个人的民事权益。 关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保持联系,保持法律实施的一致性。
此外,还必须加强敏感新闻和移动设备的监督管理。 大数据科研人员在研发前必须首先以保护公司和个人隐私为前提,考虑使用新闻加密技术等措施提高大数据技术的新闻安全水平,加强新闻保护的程度李爱君说
标题:热点:个体新闻保护立法不应缺位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15/49073.html
下一篇:热点:网络企业侵害个体新闻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