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河南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宣传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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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河南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以下通知,要求司法调整和人民调整合作,大力宣传人民调整制度。 根据这个要求,今后人民调解员必须进入法庭解决争端,基层法院必须设立人民调解业室。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个地方,个别法院在某种程度上片面强调开庭判决,无视调解事业,不仅没有解决一点矛盾纠纷,一部分不仅加剧了矛盾,而且案件也没能解决。 相比之下,人民调解事业解决了许多社会矛盾,但据统计,仅2007年,中国人民调解组织就调解了480多万件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6.9%。 由于民间纷争的加剧,防止自杀的事件达到了14655件,达到了18948人。 防止民间纠纷向刑事案件40414件转变,与14206人相关联,大量消除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强司法调整和人民调整的合作,保障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省高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发出通知,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各市县司法局发挥人民调整的基础作用,比较有效地综合两个调整特征,司法调整和人民调整的良性 今后,法院必须从人民调停员中优先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 法院应重视邀请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员参加开庭旁听,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调整案件。 法院在制定接待时,可以向当事人推进人民调解的特征、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对案件简单争议少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保留起草,通知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人进行调解。 基层法院必须设立人民调解事业室,为人民调解事业提供条件。 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和审理中,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通知说,法院必须依法维持比较有效的调解协议,支持人民的调解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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