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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维权适用新法or旧法 新《消法》溯及力引争议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5阅读:

本篇文章2455字,读完约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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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买的东西,3月15日以后发现商家有欺诈的嫌疑。 维权应该适用新的“消法”还是原来的“消法”? 最近,很多客户想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的困惑,使用新的“消法”维权,但购买时间发生在新的“消法”生效之前,发现欺诈时间、纷争时间、协议时间以及法院的受理时间,哪个是适用新的“消法”的时期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新的“消法”没有关于法律打法和力量的条款,根据情况需要不同的打法和力量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尽快提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确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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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击球方法和力量备受瞩目

王先生于3月13日在网上邮寄了化妆品,3月16日收到了化妆品快递,但她发现这些化妆品的一部分过期了,有些包装连生产地址都没有,属于三无产品。 愤慨的小王认为是欺诈行为,打算根据新修改的“消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 她的朋友在她购买商品时新的“消法”还没有生效,所以只要根据原来的“消法”提出赔偿一的需求,小王就很困惑,新的“消法”能追溯到它生效前发生的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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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消法》的打法和力量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但《消法》属于民法范畴,应适用民法中关于打法和力量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介绍,中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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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颖还说,除了《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外,还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对1999年12月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第1条规定:在《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合同中发生纠纷而被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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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颖认为,《消法》也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对法院来说,3月15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费用行为发生在3月15日之前,必须适用原来的《消法》的规定,只有原来的《消法》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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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专家认为,新“消法”的打法和力量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打法和力量的规定,但考虑到费用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很多专家比较了不同的费用状况,制定了“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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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日期、发生纠纷向有关部门投诉和起诉的时间在3月15日前发生的情况下,中国政法大学的孙颖教授和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律师认为,这种情况是费用的流向、侵害事实、诉讼时间原来的“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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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到3月15日为止的话,问题是到3月15日为止,但是,由于和业者协商没有结果,所以3月15日以后向相关部门投诉,起诉了。 比较起来,葛友山和孙颖认为应该按照原来的“消法”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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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颖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发生在费用交易、侵权等民事行为新的《消法》生效之前,因此即使在此之后提起诉讼,也应遵循原来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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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到3月15日为止,但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是在3月15日以后,专家对这种情况的意见有争议。 葛友山认为这种情况不适用新的“消法”,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认为顾客和经营者的交易本质上是合同。 参照《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此费用合同的履行超过3月15日,则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适用新的“消法”。 例如预付费服务,合同的执行时间有可能在1年以上,即使签订合同的时间到3月15日为止,在3月15日以后服务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新的“消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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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交易时间到3月15日为止,但送货到达时间为3月15日以后,有时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了问题。 吴景明、孙颖、葛友山认为应该适用新的“消法”。 吴景明告诉记者,从客户提出购买要求到付款,到获得货物和享受服务应该被视为完美的过程,整个过程完成后才完成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提出合同签订要求是在新的“消法”生效之前,但整个交易合同已经完成是在新的“消法”生效之后,这是因为应该适用新的“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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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还指出,经营者侵权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3月15日之前发生,3月15日以后仍持续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适用新的“消法”维权。 经营者承诺在3月15日前全面执行新的“消法”的情况下,如果有违反新的“消法”规定的行为,客户也可以根据新的“消法”提出维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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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需要尽快发表

葛友山对记者说,一般关于法律和修正后新法的适用,法律条文中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新的《消法》没有关于法律措施和力量的条文规定。 根据法理分析,法律的下手和力量与法律生效时间一样,是明确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影响法律的贯彻实施。 法律不追溯过去,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大致。 我国也把无能为力和无力作为重要立法的大体之一,“消法”也不例外。 不要追溯过去是因为法律必须保护权利和维持秩序。 比较具体的问题,适用新的“消法”还是适用原来的“消法”进行维权,暂时是没有权威的说法,立法部门还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规则,需要等待最高院提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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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明说,我国对《刑法》的打法和力量规定是肯定的,从旧到轻,民事法律大体上不能追溯过去,但对打法和力量也有一点特殊的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很明显,民事法律比“刑法”打击手段和力量的规定多而复杂,新的“消法”打击手段和力量需要权威部门进行说明和确定。 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当然希望新的“消法”能追溯一段时间,但经营者不希望有太强的打击和力量。 “消法”是向客户倾斜的法律,但毕竟公平服从大体上是让经营者遵守尚未生效或尚未颁布的法律是不公平的。 但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确实对打击手段和力量有特别的规定。 孙颖也说,最高法应该尽快发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确定新“消法”打法和力量的规定,处理实践中存在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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