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于欢案上亿评论,法治共识不应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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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一事件引起了网络舆论的极大关注。 在某门户网站的一条信息下,评论超过200万条,加上来自其他各网站、微博、微信、信息客户的消息,初步超过亿条,预计创造了中文互联网以来的参加记录。
民众的广泛参与,表面上是对侮辱和伤害者个人命运的关心,实际上是每个人对命运的共同关心。
驻欢故意受伤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网上成为话题。 网民们从各个层面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不仅引用了刑法第20条,还引用了古今中外的各种实例,进行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原理和历史实例的大课程。 在这个过程中,逐渐明确了本来的疑问点,法律得到了普及。
这表明全国民大讨论本身是法治社会形成不可或缺的过程。 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要形成完整的法律条文体系,还要形成全民知法理解法的法治共识。 法律条文是立法者根据立法的专业信息皓首穷困,反复导出的。 社会法治共识需要深入到每个市民的思想意识深处。
通过关注此类事件,一个法律用语变得不难,与具体行为联系在一起。 公众不仅要理解法律的概念,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的精髓。 特别是这种受到普遍关注的事件,很多人通过理解法律概念,可以形成自己内心的判决。 如果很多人能形成比较统一的心理判决,那就是法治共识。
法律并非比社会大众优先独立存在,法治首先必须维持的是社会共同守护的价值观。 如果欢案的判决确实符合法治精神,就有必要进行当时法官确定的专业法律解释。 因此,法治相关人员看到这种信息时,态度必须端正。 像济南市公安局一样,发了驴顶巴士的图,照片上的文字是世事多么奇怪,毛驴怼巴士,公众嘲笑不是自己力量的驴。 之后,该局称发表者不是民警,而是个人行为。 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公众试图通过讨论建立法治共识的屈辱。
公众讨论雄辩,法官的判决必须专业,这样不能令人信服。 舆论的关注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山东高院受理欢上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将全面审查此案,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失职行为,依法调查解决。 山东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表示将审计调查此案。
每个人只要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心,就不会错过引起社会关注的所有事件。 对于社会形成法治共识,有关机构必须提出比以前判决书更专业和更权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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