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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广东法院规范“执转破”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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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祁雷通讯员/范贞)公司没有竞争力,经营惨淡,莱先生还会自主破产还债,再次进入市场吗? 28日,记者从广东高院获悉,该院最近发表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一些意见》(以下称“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执行执行程序解决执行困难,服务保障供应方的结构性改革 据统计,符合广东省破产条件的国有僵尸公司数量达到3385户,其相当部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通过执行破产程序,可以依法让僵尸公司退市,解决过剩生产能力,实现社会资源的循环利用。 最近,广东高院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了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研究制定发表了“意见”。 《意见》共30条,确定了司法实践中执行的转变进程的联系。 与广东经济活跃、市场主体多而复杂的现实情况相比,被执行人主体从公司法人扩大到其他组织,尽量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记者理解,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尽快使僵尸公司退出市场,《意见》现在只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适用于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 当事人想通过重整或者和解恢复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审查解决。 另外,为了更严格地办理执行案件的破产手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见》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权和听证的具体手续。 根据《意见》,执行法院破产审查,必须根据案件交出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扣押、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必须在从移送法院收到关于财产检察官解除措施的通知后,立即裁定解除,保证检察官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分配。 执行法院及其他相关法院在收到破产裁定后7天内将债务人的财产交给移送法院,立即通知相关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不破,通过破产程序,失败的创业者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算债务后,甩掉沉重的负担,再次进入市场谋求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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