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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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习大总书记指出,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价格,抑制违法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表决通过关于撰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的决定部署,完善的作品定义和类型、侵权行为处罚力,与其他法律的联系
网络小说被抄袭,得到的赔偿不够支付维权的价格吗? 制作短片的视频产品受著作权保护吗? … … 最近,公众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得到了答案。 随着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11月11日投票通过了关于修改版权法的决定,网络空间版权保护有最新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主会场一角。 新华社记者林善传摄影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少,处理软件问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行业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过2001年、2010年的两次撰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达,保护创作者、传达者、录用者等合法权益,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迅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著作权保护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编纂和处理完整的著作权法。 司法部党书记、副部长袁曙宏说,这包括执法手段不足,侵犯著作权行为比较难以得到有效抑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比较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手段少、柔软的问题,根据新撰著作权法的规定,调查主管著作权部门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行为时,咨询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和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可以没收或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地方和物品。
另外,新选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制造侵权复制品主要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被命令禁止进入上述材料、工具、设备等商业路线,且不进行补偿。
这次撰改著作权法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新撰改的著作权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录用者征收录用费,录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录用者代表协商明确,不能协商的,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公司的员工在图书角阅览。 新华社记者李然摄影
著作权维权不再失去
今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主要复印件是拆除近年审查的电影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突出的相关法律和领域问题。
随着中国电影领域的迅速发展,电影衍生品的开发和运营产业兴起,电影衍生品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也在逐渐增加。 在发布会上,北京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负责人罗曼表示,从取证方法来看,权利人以前通过公证的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对周期长、价格高、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侵权行为高速传达的现象比较有效 从维权途径来看,权利人多采用诉讼方法进行维权,诉讼固有的程序周期很难达到权利人立即阻止侵权的紧迫目的。
著作权维权取证周期长,价格高,但维权成功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失去的问题是目前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之一。
对此,使用惩罚性赔偿措施,通过提高违法价格,可以达到抑制侵权人、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鼓励著作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庆喜说。
在这次版权法修改中,修正案草案2审查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录用费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断给予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有些部门建议增加法定赔偿额下限的规定,以提高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终通过的撰改决定采用了这项建议,故意侵犯权利,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不仅确定了可以适用赔偿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且规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
新撰改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完善诉讼前保全制度、他人实施或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的行为,权利人在起诉前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下令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等措施
为了更好地固定著作权的权利证据,减少著作权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负担,另外,为了让公众理解作品的权利归属情况,新编的著作权法追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 确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关进行作品登记。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实验小学的学生展示了盗版和拒绝有害出版物的书签。 熊伟摄
确认短片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保护
年4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查了全国第一个广告使用短片录像侵犯著作权的事件。 原告刘先生认为创作的2分钟短片将用于广告宣传,因此以侵犯版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微信公众平台和微博账户运营商上海的网络科技有限企业,要求道歉,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家企业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万余元。 这也是当时单视频赔偿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方案。
短篇电影等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社会关心的一大焦点,也是摆在法律面前的新问题。 随着以互联网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现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了。 袁曙宏说。
为了适应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为了处理现行著作权法部分的规定难以涵盖新的东西、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编著作权法调整了作品的定义,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 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网络短片等新型作品将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石宏介绍说,新编著作权法已确定,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签字权,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的合同获得报酬。 对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由制作者享受,但作者享有签字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剧本和音乐等可以单独采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新撰改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职务表演,演员有权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免受歪曲,其他权利由当事人约定。 职务表演的权利是演员享有的,演出机构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采用这种表演。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是广播的广播、电视通过有线或无线转播。 二是广播广播,电视录像,复印件。 三是广播的广播、电视通过新闻网传递给公众。 … …
石宏表示,新撰改的著作权法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迅速发展,修改完全的关系制度,为创作者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一步坐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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