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健全征地纠纷预防化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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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征战访问和集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征地纠纷预防解决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源头影响。 现行征地纠纷预防解决制度存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定义不明确、土地征收前比较有效的信息表达和协调不足、征地纠纷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土地征收后忽视失地农民利益保障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征地纠纷预防解决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来源的影响。
合理规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
法律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才能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利。 世界各国对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首先有三种。 第一是概括式,只粗略概括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详细的规定。 典型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英国等。 二是列举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列举属于公共利益的几个事项,典型的代表国是印度、巴西等。 三是折中式,即摘要式和列举式的混合模式,典型的代表国是韩国、日本等。
关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土地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仅限于土地征收目的的解释,但对公共利益没有进一步细分。 这是使用概括的立法模式的情况。 这种立法模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完全的辅助法律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 二是有现有的例子可以为摘要规定提供具体的执行参照依据。 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这两个条件不成熟,因此不适合使用摘要立法模式。 列举式立法模式有不能列举固有所有情况的弱点,也不适合我国国情。 综上所述,我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可以选择折中模式。 具体来说,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即概括条款的肯定列举和否定排除,首先大致概括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然后使用列举的做法来概括具有比较重要和典型代表意义的公共利益的几个事项 根据这种折中的立法方法,合理定义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可以比较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权力,维护群众利益。
土地征收前的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是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核心。 将听证制度引入土地征收过程,不仅可以保证土地征收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还可以使被征者真正行使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保障被征者的合法权益。
完全土地征收中听证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确定的法律水平上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单纯根据规则、规范性文件等建立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存在法律水平低、权威度不足等弊端。 为了使土地征收听证制度法律化,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建立完整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土地法律制度的制定者,在今后的土地征收法立法中,确定规定了土地征收听证程序,以土地征收听证程序作为这一部分的重要复印件,确定了土地征收听证的目的、申请参加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并征收土地
在土地征收听证之前引入谈判协商机制。 谈判协商机构作为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广泛应用于西方各国土地征收的听证程序。 如果美国在开始土地征收听证计划之前有谈判协议的手续,首先政府判断土地征收,然后向被征集者发送判断报告和初次补偿金的申请,如果被征集者不满足初次补偿金的申请,就可以向征集者提出自己的需求 这个过程类似于谈判协议。 我国也可以在土地征收听证制度之前实行这种谈判协商机制,作为听证制度的默认过程。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省略后续的听证手续。 如果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重新启动后续听证程序。 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土地征收事业的效率。
扩大土地征收中的听证范围。 土地征收听证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被征者在土地征收中受到保障的程度的大小。 土地征收听证的范围越大,被征集的人知道的越多,在整个征集过程中得到的保障就越多。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听证的范围主要限于补偿几个事项的方面,不涉及征地目的方面。 海外土地征收听证非常重视被征募人的征募目的的评价和理解度,他们必须经常使被征募人强烈确信被征募的行为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且向被征募人论证其征募行为不会明确改变 把土地征收的目的纳入土地征收听证范围内,让被征者及时理解征收的目的对下一步土地征收听证进程的开展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并在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征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定。
完全征地争端司法救济制度
征地纠纷涉及面广,民生大计划,对大众利益有很大影响。 多年来,各地征地纠纷的处理,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这是非常状态化和法治化的管理方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救济必须作为处理征地纠纷问题的首要方法。
适当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 将征地过程相关的公共利益纠纷、征地补偿标准纠纷、征地补偿金分配纠纷等问题统一在司法审查的范围内,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比较有效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征集争议议院。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滥用征募权力,缓和政府与被征募者的紧张关系,可以效法在海外设立专业的征募纠纷解决机构的方法,在我国各级在法院设立征募纠纷议院,为被征募者提供专业的司法救济。
设立征地争端法律援助机构。 被征募人作为弱势群体缺乏法律知识的现实相比,可以在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征募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向被征募人提供关于征募纠纷的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己的利益。
土地征收后的跟踪访问制度
对于土地征收后暗度陈仓是否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征收是否少使用、是否存在补偿费用分配和管理错误等问题,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 被征募的人往往缺乏土地征收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国家补偿政策,没有正确把握自己应得的利益,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征地补偿金是否分给及时征地的农民手中,是考验基层政府行政能力的试金石。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事先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和预防,还要建立事后访问的长期机制,深入失地农民的家中,了解征地补偿金是否全额发放。 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和访问制度,加强征地管理部门及员工的就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加强土地征收后,进行访问检查。 土地征收手续结束后,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征收后的土地采用情况,擅自改变计划,是否存在征收多、征收不用等问题,是否不合理分配和管理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补偿费等问题, 设立住建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共同监督小组,可以通过当地审计、电话审计、跟踪处理等方法进行审计。 听报告,看台帐,看资料,访问群众,通过维修等方法全面理解征地的后续工作,掌握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加强对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统一失地农民的就业萨 并通过访问加强土地征收法的普及,提高失地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得到他们对征地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征地纠纷的发生。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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