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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叶明:反垄断法对不同的平台主体要有不同的规制思路和理念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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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络新闻(记者王涵任文岱)目前正在修改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将对拒绝连接数据行为的限制纳入撰改方案? 6月15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的竞争政策在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共同主办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修改问题在线研讨会上,这个问题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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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叶明教授在会议上发言说,数字经济对反垄断法形成了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反垄断法在规制网络平台的垄断行为时,应该运用类型化思维,比较基础平台、主导平台和应用平台等不同类型的市场竞争状况差异,实行广泛的规制理念。 对于电信宽带等基础平台,应该考虑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采取自然垄断特征明显、严格的管制理念。 对于主导平台,单杠力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应采取广度适度的管制理念。 关于应用平台,市场竞争总体上是充分的,因此总体上应该接受和限制谨慎的理念。 当然,根据应用平台市场的进一步细致发现,有些类型的应用平台市场准入门槛高,竞争不充分,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接受慎重的规制理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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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说,数字经济具有的互联网外部性、双边市场、兼容性、动态性和创新性等特征给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行为类型、解体框架等带来了新的挑战,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巨大的重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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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加入鼓励创新的热点问题时,叶明提出创新目标很难与反垄断法本来的立法目的相协调。 另外,创新是反垄断法现有目的的下级概念和含义,不应该单独作为立法目的。 叶明还强调,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实施反垄断法时,需要越来越多的考虑创新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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