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建议
本篇文章8058字,读完约20分钟
易继明,男,1968年2月出生,湖北荆州人。 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术实施研究基地主任。 200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同年7月,他在华中科技大学破格晋升为教授。 2002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22004年),是继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 20042006年)。 2005年8月2006年7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 曾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20062010年)。 我从2011年开始调到北京大学法学院。 现任《私法》主编、《中国娱乐法评论》主编、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电影娱乐法学会会长等,兼任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标志 第一个研究方向是民法、知识产权法学、法理等。 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50余篇。 制作或翻译学术著作《选择私法精神和制度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意义》《技术理性、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自由科学技术法学导论》《合同法理论》等十余部。
初秋季节,记者走进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的办公室。 第一,怀疑自己错了。 这里显然是个大图书馆! 珐琅目的书整齐地摆在书架上,重要的是涵盖了社会科学的所有行业。 早就听说的易教授读书,学识渊博,今天一看,确实大开眼界。 易教授今天谈论的议题是中国知识产权体制的改革问题,他说这两年来也是自我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而且,这个议题对国家管理和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容易教授。 首先请谈谈我国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现状。
易教授: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关于知识劳动成果的独特权利,是社会财产的重要来源。 在现代社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公司竞争力的强弱。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创新成果的体现也是维持创新市场的权利工具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发明专利和商标的申请量连续多年稳定在世界第一。 我国还加入了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大国的地位得到了牢固确立。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与时俱进中逐渐完善。 这是我们全社会认识到的我国知识产权迅速发展的基本事实,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基本认可。
记者:研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课题的首要意义体现在这些方面吗?
易教授:近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聚焦知识产权行业内的体制改革,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心的重要议题。 其中有两个因素:一是目前知识产权行业存在体制障碍,机制失灵,知识产权不能大幅度提高和保障国家综合竞争力,没有发挥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所需的引擎作用。 二来国家管理体系完整,管理能力必须现代化,必须反映在知识产权行业中,也要适应这一历史潮流。 前者是讨论问题,但也证明了未处理的现实问题。 这些现实问题是解决快速发展课题,厚厚灌输快速发展特征的现实诉求,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一直提倡的以创新推进快速发展的战术变革。 后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既定目标的继续,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逐渐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符合知识产权这一新的权利形态及其国际化趋势。 简单来说,前者是目的,意识到和希望知识产权能有力地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后者是手段,国家用什么方法发掘和发挥知识产权资源的应有状态。 手段与目的的结合是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知识产权能力,实行到操作水平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国家知识产权迅速发展战术。 200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术纲要》,成绩很高,把我国带到了知识产权大国的行列。 但是,让我们考虑一下大而不强的现实困境是如何大而强,使我国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这些是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背景,也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起点。 这些决定了研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课题的重要意义。
记者:那么,现代我国的知识产权体制首先有那些问题吗?
易教授:目前知识产权行业单行法林立,部门优势化趋势严重,各部门重视私利偏向公益,缺乏统筹大局的法律支持。 因此,国家战术的推进和现代性制度的改造也缺乏权威度和连续性。 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方案推进无能,运行机制也不顺利。 然后,在政策主导下,害怕一时兴起而兴盛起来,之后尽兴而衰退。 当然,知识产权司法也面临着技术事实的阐明、行政和司法职权主义矛盾的缓和、审判标准的统一、有助于创新的社会风建设等挑战。
从历史角度看,中国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的形成依赖于科学技术管理、信息管制和市场监督等体制机制,缺乏整体性、自主性和主体意识。 例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版权问题都是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局的名义发行,控制出版问题,而不是从私权配置和个人权利的角度设计的。 事实上,我们以前没有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层面建立知识产权体制的官方语言。 关于知识产权体制的问题取决于科学技术体制或司法(保护)体制项。 之后,北大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接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课题项目之一的知识产权行业体制改革问题。 我认为在分解了体制和机制的范畴之后,体制的范畴内实际上决定了相关的运行机制,所以包括机制的问题。 然后,我认为应该从知识产权本位出发考虑知识产权问题。 不是依赖其他体制,而是成为附属品。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价值或目标。 之后,有关部门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体制这一提法开始被接受。 现在国家层面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最高法和国务院开始了相应的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今年初党和国家机构的改革方案出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体制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管理结构的不平衡。 在宏观层面上,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三个结构,即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三个部门总体不平衡。 例如,相对于司法对行政弱化的行政和司法,公共事务的管理被弱化或弱化。 在微观层面上,三大结构子系统本身的内部结构也不平衡。 因为在年初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各种知识产权(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权限和责任不同,属于部门行政一体化过程的各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权限也不同 因此,各类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水平也不一致,典型的如商标行政执法和专利行政执法有很大差异:商标执法利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执行力。 专利执法缺乏基础组织和人员,没有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措施,执行力也很弱。 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体制形成过程中有时空压迫的因素,似乎也存在政府和市场,但总是存在双重不足,由此引起了现在政策的故障现象。 时空的压迫因素不仅是历史性的,而且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比如制定中的tpp协定、中美贸易战等因素,也有署理如何解体或分散的各种权利的公权本身的差异问题。
记者:如何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易教授:走向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普遍需要。 改革知识产权体制,如何从技术层面上为我采取开放的态度,还能从宏观战术的角度立足于自己,完成知识产权本土制度的现代化构建,这是时代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经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全球化是动力,法治化是手段,响应性是特征。
全球化是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最大动力。 清末,西方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入口,开始殖民化,中国人的图强烈改过自新,激发了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文明制度的斗志。 现在中国是全球化运动的受益者,成为这项运动的中坚力量。 但是,在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我们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结构的现代化改造,帮助提高综合国力,参与或主导这项运动是新的课题。
法治化是推进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新的权威,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手段。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首先以法律形式固定这个管理结构,给这个结构内部带来动力,相互协调,使系统运行。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从这一立场出发,学者讨论和有关部门计划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也许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立法使命。 如果通过立法制定所谓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也称为知识产权现代化法),立法就可以成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响应性是知识产权现代化管理结构的第一特征。 在知识社会,法律具有比较普遍的响应性特征。 这种单一的法律或单行法,我们可以称为响应型法律:一方面,它具有很强的过渡特征和实践品格。 另一方面,也包括实现原初权利的价值内涵。 随着技术的变迁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行业的立法或修法活动频繁进行。 除了单一法律或单行法具有响应性外,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也需要整体的响应性,在维持稳定性的同时,具有很大的开放性。 对应的机构掌握了其完整性不可或缺的东西,在环境中考虑了各种各样的新生力量。 为了做到这一点,它依赖于各种做法,在冲突时正好互相支持完整性和开放性。 由此可见,建立具有响应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压制型法或自治型法的单一方向不同,是缓解社会压力下完整性和开放性紧张关系的第三种方法。
记者:知识产权现代化的管理结构应该如何构建?
易教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行业的改革,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现有的行政管理和司法两个体制问题,这是以前传来的社会管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 另一方面,解体多元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事务的协调机制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政府公共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的重点。 这两个问题共同组成了包括国家管理在内的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三个管理结构部分。 坦率地说,在国家管理系统中,知识产权被视为资源或战术资源。 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及其包含的相关技术方案或产品是私权及其衍生品,但如果这个资源被认为是国家的战术资源,政府的限制或限制,例如对中国的技术出口和限制,不仅是美国民营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术,而且是美国 当然,我们在谈论知识产权现代化的管理结构时,首先从国家内部的角度来说,其指导思想是激励创新,产生越来越多、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 知识产权对外战术或国际战术本身就包含在这样的内部管理结构中,是外部应对和扩张的问题。
简单来说,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结构中,知识产权资源和管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从权利获得的角度来看,是授权、确定权和保护的问题。 第二个层次,从权利运用的角度来看,是知识产权价值链形成并实现其价值的过程。 第三个层次是知识产权作为战术资源如何正确运用的问题。 这三个层次的问题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结构的三个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公共事务)形成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基本管理结构。 这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构成了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
知识产权现代化的管理结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构建:一是集中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二是从国务院、部委、社会及市场等层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司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知识产权公共事务协调和运行机制。 三、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试行建设的基础上,在全国建立约13个知识产权中心法院,在国家一级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的上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的形成。
记者:你能具体谈谈知识产权大的司法制度吗?
易教授:首先证明这个大司法或大司法体制是我对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诉讼法。 这个提法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辐射效果,二方面表明知识产权司法的独立性和系统性。 在本轮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中,他强调司法要发挥主导作用,就应该包括建立相应的大司法体制。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司法主导的作用。 具体的构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审理级别的问题。 在审查级和专业法院的设置水平上,两个重要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评委、品种复审委员会建立联系。 二是需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从国家一级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或最高法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 实际上,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术纲要》提出改革专利和商标的担保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审查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移的问题。 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也是各国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动因。 我认为应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商评委、品种复审委员会进行准司法改造,认定其判决具有司法上的初审效力。 另外,计划建设国家一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体制和机构设置限制的,至少可以设立最高法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建立全国统一的上诉机制。 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商评委、品种复审委员会等准司法化裁定后,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上诉。 经知识产权专业法院裁定,确实有上诉理由的,可以向最高法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上诉。 该巡回法庭最初进行法律审理,如果有新的证据和事实上的差异,可以返回下一个法院再审。
第二,建立知识产权中心法院的问题。 以中国大陆的大小,建立跨越10至13个行政区划的比较集中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是建立区域中心法院,这是比较合理的布局。 此外,如有必要,区域中心法院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派遣法庭。 这样可以形成中央法院+ (派遣法庭)的模式。 目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涵盖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维持着原来的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三中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同工作,没有单独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的员额和组织机构。 这两个法院的设置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与最高法的规定不一致,一个原因多而杂,将来设置中心法院时必须吸取教训。 最近的最高法值得探讨如何增设一点知识产权法庭。 除了在同一地区内计划的中心法院以外,单独设置专业法庭会影响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时的宗旨吗?
第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模式问题。 这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民事、行政及刑事三审合一审理模式问题。 二是实质审理权利比较有效性的问题。 三是明确建立技术事实的系统问题。 第一方面的问题是,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实行二审合一审理模式,但最高法始终着力的是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因此,除了北上广三家公司的考试外,全国许多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还实施了三审合一。 我自己提出了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客观上,在普通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的审判机制试行改革,为三个试行法院执行二审合一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也有助于未来知识产权法院普遍推进三审合一审理模式。
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实质上审理权利比较有效性的问题,即我说的化学审查问题。 化学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部门赋予的专利权、商标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的比较有效性进行争论,直接进行实质性审理,进行是否比较有效的审判。 对此,法院不对这种争论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和审判,依然由相应的行政部门决定权利是否比较有效的方法称为物理审查。 大陆法系拘泥于行政处分的诉讼设计,将本权利性质的权利比较有效性争议诉讼视为一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对抗,本质上影响申请人(举报者)和专利人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结构,法院实质裁定权利比较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授权确实权利的行政决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专利权人和公众之间的专利确实权利纠纷必须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布和后续行政诉讼两个手续。 这样,专利侵害面临专利无效答辩的情况下,多是等到行政诉讼结束后再转移到原来的专利侵害民事诉讼。 另外,专利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和法院的诉讼审判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循环往返。 这是因为法院无法就专利有无比较有效性进行审判。 如上所述,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进行了准司法改造,建立了类似于美国专利商标局内部的准司法化审判机制后,进行化学审查,法院对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权利的比较有效性问题进行了
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建立技术事实的明显体系,这是知识产权审理中比较特殊的地方。 最近很多人谈论的是技术调查官制度,也是最高法和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全力推进的主流模式。 诚是这样,但弄清与知识产权事件相关的技术事实是综合方法的运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技术事实的明确有: (1)技术法官模式(2)技术调查员模式(3)咨询专家模式(4)当事人模式。 我认为中国大陆应该建立技术调查、技术鉴定、专家咨询和专家证人等综合系统。 也就是说,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辅助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明确案件中的技术事实。 另外,通过遵循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以专家型陪审员为基础,确立作为类似技术法官的审判制度。
第四,知识产权判例制度的问题。 最高法发表了有中国特色的示范指导制度,被称为中国式判例制度。 实例指导事业是我国司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等)已经开展并进一步加强的事业。 但严格来说,只有法院才能发表判例,形成司法判例的评选、发表、效力、引用、推翻等规则。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在摸索知识产权判例(先例)制度。 本人认为,在目前两大法系融合、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从司法实践中生产司法判例,探索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判例制度,发挥司法功能,确立司法权威,建立法官的
第五,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处理机制的问题。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量的增加和社会纠纷处理机制的创新,调解、仲裁等多元纠纷处理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例如,除了司法调停和行政调停外,还出现了司法委托调停、行政委托调停、人民调停和民间调停等知识产权纠纷调停形式。 另外,各地仲裁机构纷纷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武汉仲裁委员会等一些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分公司。 另外,为了推进知识产权人的维权事业,设立了国内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了专业预防和预警部门,建设了相应的数据库、新闻服务平台及监视预警系统等。
在上述构想中,法院实施化学审查是釜底薪给式改革的核心。 外部结构性改革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中心法院+全国法院模式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建设的基本结构。 二是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品种复审委员会及商评委等准司法化的改革。 关于知识产权判例制度,只不过是司法行业的改革,实际上不存在丝毫令人担心的法院参与政治改革的想法空间。
记者:你对我国知识产权体制的改革和未来方向总体有什么看法?
易教授:现在外界大多评价我国的改革及其整体方向,不值得称赞。 但是,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中,司法改革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都符合世界潮流和方向,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例如,年3月公布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商标、地理标志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署理,形成了工业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统一。 另外,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第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第一个原因是借鉴国际经验,顺延其快速发展趋势,在国际社会上树立我们中国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象。 这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司法审判实践,还关系到中国的民主、法治和国家管理现代化能否顺利迅速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塑造中国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结构,增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的现代化。 我认为通过本轮国家知识产权战术的推进,基本上把我国建设成知识产权大国。 年本轮战术结束后,今后20年应该定位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 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我们特别应该认识到这些。 如果我们能顺利完成从大到强的转变,我们未来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将建立在新的水平上,中国的迅速发展也将不再缺芯。
标题:热点:关于国家知识产权体制改革的建议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7/46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