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罪与罚 生与死 吴英案背后的理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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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事件发生已经五年了,她到底该不该死,该不该死,该不该死? 社会舆论不能代替判决,理性舆论集中在现在的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上。
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15日。
这是万家团圆之日,但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关于吴英生死,民间金融环境的会议也很活跃。
80后女孩来自国王寇
80后女孩吴英1981年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18岁中专学校期间辍学,先后从事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领域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2006年初扩大规模扩大经营本色集 她于2006年下半年成名,最有名时达到38亿元,位居2006年胡润中国女性富豪榜第六位。
2000年,吴英在羊胎素项目上赚了第一桶钱,她早期的投资包括开美容店、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 在吴英涉猎的领域,不仅是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吴英的顾客几乎是当地最富有的群体。
2006年11月,吴英从林瑞平等11人贷款人民币7亿余元,2006年8月至10月吴英连续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和下属概念酒店、投资企业、担保企业、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企业等8家企业 2007年1月,东阳市政府用公告方法没收了本色集团的所有财产,遣返了所有员工。
2007年2月,吴英在外国谈判商务返回东阳途中,在北京机场被浙江金华警察逮捕。 事件一开始,东阳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阳市法院起诉了此案。 在此期间,由于律师的介入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开始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申诉,东阳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将案件交给了金华市检察院。 金华市检察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向社会筹集了7亿余元,到事件时尚为止有3.8亿元未能偿还。
2009年4月16日,此案开庭审理,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吴英死刑。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吴英被判处死刑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关于吴英事件二审判决的讨论,社会上几乎呈现一边倒的现象,整个舆论对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有很多疑问。 这些林林总总的质疑声中,既有充满愤怒感情的喊叫,也有冷淡的理性思考。
吴英构成犯罪吗? 构成什么样的犯罪? 她在为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吗? 有诈骗吗? 有诈骗的手段吗? 这些问题都引起了非常强烈的争论。 这样的争论也是当天研讨会上讨论的重点。
大家呼吁刀下留人。
在数百名学者、数百家媒体和亿万公众关心的事件讨论过程中,司法本身能否明确许多疑问和争论,公众也清楚理解,有根据的吴英事件不得而知。 特别是遵守法律精义的法学精英们的斥责,依然不容置疑。
吴英案件代理律师之一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杨照东律师解决了辩护三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吴英的借款对象是社会公众吗? 吴英在用向社会公开传播的做法筹款吗? 吴英借款时实施欺诈行为了吗? 吴英主观上非法占有筹款的目的吗?
吴英事件被发现以来,舆论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老百姓和专家都在为吴英呼吁,门户网站上也进行了网络调查。 到2011年1月19日下午,吴英是否被判处死刑的选择中,87.6%的读者认为太重了。
任志强、李开复、潘石岩、陈劲松等活跃在微博上的很多公司家也在微博上发表了同样的意见。 一个法学家指出,现在的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生命几乎是宝贵的,死刑必须慎重。 二是民间金融贷款是长时间的事实,也有现有制度背景下的一定合理性,这应该是疏导而不是激烈挥刀。
即使最终明确是集资诈骗罪,也没有必要判处死刑。 对31岁的吴英来说,死缓和无期徒刑也同样是重刑。
分解吴英事件的资料,听取杨照东律师的介绍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认为吴英事件应该分为几个层次。
首先,所谓的非法集资应该构成经济犯罪吗? 国家垄断金融导致民间无法借款,这本身可能是不公平不平等的金融体制造成的。 因此,有人认为非法集资不应该构成犯罪,不仅不应该被定罪,而且应该改变这个体制。
其次,假设非法集资可以构成犯罪,吴英这种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吗? 如果构成了非法集资,不足以被判处死刑的非法集资吗?
吴英事件不仅是经济事件,也是刑事事件,该事件再次引起了业界关于废除死刑的大讨论。
主张尽快取消非暴力性犯罪的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说,中国现在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有必要像波浪一样减少。 《刑法修正案(8)》得到人心的国内外称赞是取消十几起死刑罪名是非常重要的标志。
业界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着名律师田文昌认为,吴英被判处死刑也无法抑制民间贷款。 那样的话,民间贷款的道路就会被堵住,民间经济的迅速发展可能也找不到路。
这样的结果对我们社会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起什么作用? 无论是规定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还是从本案的基本事实,还是从判断吴英死刑的整体社会效果来看,都不应该。 田文昌律师说。
民间贷款乱象呼唤立法监督
吴英事件折射出当前中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度不健全的困境。 在商业野心得不到公共金融机构的支持的情况下,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选择了监督以外的灰色地区,向民间资金求助。 关于这种行为有无论罪、量刑几何学,可以直接作为将来测量中国民间公司和民间信用对接自由度的参考例子。
在横跨 年的两次审判过程中,社会民众和法律界关心的问题比杀戮更基本。 例如,吴英通常在中国的官方金融和信用体系之外游走,自成一派的民间资金力量和借贷双方,是罪还是非罪?
收紧绑在吴英脖子上的绳子也相当于勒住中国民间金融的喉咙。 与其把吴英作为民间信用边缘化生存的祭品,不如探讨如何闸门繁荣的民间信用。 但是,在此之前,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管框架来为合法合规提供增长空间。
2011年下半年,长期持续的温州中小企业的主要跑道和跳楼情况备受关注。 中央银行的调查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民间贷款市场开始崛起时,这个市场的资金库存已经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贷款市场的比例已经达到5%以上。 近两年来,中国民间贷款资金量逐年增加,库存资金增加超过28%。 另外,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公司表示参与民间贷款。 另外,借贷危机也波及到江苏、福建、河南、内蒙古等省区。
民间贷款为什么大量存在? 事实上,民间借贷市场已经是许多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 随着今年政策的紧缩,银行的金额受到限制,小公司以民间贷款的势头爆发了。 但是民间贷款就像一把双刃剑,不仅有助于公司的快速发展,还包括巨大的风险。 风险与好处并存,合法违反和交叉。 从现在的现实来看,首先必须确定民间贷款的身份,其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介绍了民间金融贷款立法三个方面的本质:首先,中小企业迅速发展需要融资,这是刚性的现实需要。 其次,民间特别是南方投入了大量的民间资金,我们现在投资体制不顺利。 第三,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处理这三个问题是我们讨论的前提和最终目标。
支振锋副研究员表示,中国中小企业需要民间金融贷款。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非常重要,gdp占60%以上,利税也非常多。 第二,实际上民间贷款广泛存在。 从古至今都是这样。 以前有各种各样的钱庄。 今天可能有合法的融资,也有非法的高利贷。 被称为国有企业,但没有实际经营。 请从银行取钱后再借给我。
由此看来,该立法有足够的空间。 首先,从我国立法框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实际上门槛不高,全国性银行只要求1亿元的资本,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我们有立法空间,也有地方实践。
看看今年的一系列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的例子,中国的金融垄断不是缓和了,而是加强了。 中国的金融不是进步了而是后退了。 我最关注的是从讨论吴英事件中寻求打破不断加强的金融垄断的方法。 目前国有金融垄断导致金融效率下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足,发育不良。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说。
他于2003年提出废除国务院1998年7月第27号令,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方法》。 研讨会当天,他再次要求废除国务院第27号令,修改刑法第199条,废除金融欺诈集资欺诈死刑,废除经济行业死刑。
正如经济学家韩志国所说,吴英事件可能会给中国带来改革的三大对决:多元经济和国有垄断的对决。 迅速发展的需求与制度僵化的对决正义理念与权威的对决。
吴英案件的关系是多方面的,著名大律师张思之老先生就吴英集金诈骗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大法官。 会议上,主持人朗读了这封信,让在场的人深思熟虑。
当然,这件事的最终结果对数千亿的民间金融产生了模范效果。 对于金融市场越来越多和复杂的情况,如何做出判决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业重点》中,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作为重要的改革任务,非常正确。 盖因是死刑执行前的查克·特陷阱,是维护正义和公正的最后关头,很多环节,只有这么大。 如果能慎重考虑的话,能努力避免错误的话,法制是幸运的。 其受益者决不是吴英盒,国家很幸运!
此时,吴英事件已经一起发展成法治事,合理的民意集中在现在的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对社会公平的期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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