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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4-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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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去年6月26日发表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第32条、第52条、第53条关于信用的立法条款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 该意见稿具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相关奖惩文件的精神,是起草比较先进的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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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迄今为止这个意见稿没有正式通过,其理由比较多、复杂。 我认为政府采购服务立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很难明确,同时关系到社会信用建设实践的迅速推进。 我认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构建新的信用监督管理机制还需要解决三种关系。 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对信用监督管理措施设定的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行业与其他行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信用监督实体法制与信用监督程序法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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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监督措施的法律设定

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 行政机关无论是以前传达的行政行为,还是新的信用监督行为,都应该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存几乎一样,这也是法律行政的基本正义。 现在,信用监督行为,特别是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有可能像新教一样,在不同行业呈现不同的行为形态,在行政行为体系中被定性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或行政措施等不同种类。 根据逃避歧义立法规制的现象,有必要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分为行政三法类信用监督行为和非行政三法类信用监督行为。 关于前者,一定要按照现有的法律精神进行立法规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类的信用监督措施,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类、行政强制措施类的信用监督措施。 关于后者,行政机关也不能自己设定,至少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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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意见稿第59条可以看出,发表的管理方法应该属于部门规章。 对意见稿第53条规定的失信接受主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制约和惩戒措施,是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与通常的失信行为相比较而设定的惩戒措施,这有可能导致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 为了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惩戒权更牢固的制度笼子,首先要根据法律和法规设定新的失信共同惩戒措施,同时决定失信行为的范围清单,规定失信行为的几个事项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对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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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信用监督机构的关系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建立新的信用监督管理机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的关系。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必须遵循几乎相关的原则。 这不仅要求记录、归集、信用新闻的采用与失信行为直接相关,而且要求共同惩戒措施与失信行为有关,不能扩大化。 目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作为信用联合奖惩要点行业得到规范文件的批准,今后如何整合不同行业的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对接,实现不同行政部门和不同行业的管制合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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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失信共同惩戒几乎需要遵循社会合作。 现在中国发达地区联合奖惩的主体、措施、程序、救济诸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第三者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合作,也符合国家关系反复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的精神。 作为公私合作的重要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比其他行业更有理论和事实依据,在更好地发挥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参与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同时,集团提供规制服务,公私合作规制的大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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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制与程序法制的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还解决了信用监督管理实体法制与信用监督管理程序法制之间的关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主体机制、措施清单制度等实体法制,还需要完善新闻共享、反馈触发、救济监督等过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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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实体、轻程序以前传达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对信用监督权力、奖惩行为的规定很多,但对信用监督程序的法规规定很少。 意见稿第32条和第52条规定了采用信用新闻查询、信用记录和共享等程序性规定,具有促进共同奖惩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功能。 今后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后,部门规章为了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以从粗到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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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当过程的基础上,信用监督应该始终形成完善的过程链,对政府购买服务信用监督的重要节点进行过程优化。 例如,完善新闻共享机制,必须通过各行业信用新闻的数据孤岛现象,建立联合奖惩新闻的记录归集制度,构建信用新闻的统一共享平台,实现信用新闻的共享建设机制 为了完善部门间的触发反馈过程,对启动条件、奖惩环节、跟踪反馈等环节进行了流程优化,更好地达到外包行业信用管制的目的,使政府很难购买公共服务行业的信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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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标题:热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406/46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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