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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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拘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布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
)犯罪情节较轻
)有忏悔的表现。
)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宣布缓刑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宣布缓刑,根据犯罪情况,罪犯可以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被判处追加刑的,应当执行追加刑。
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溥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判决书
( )溥刑第129号
公诉机关溥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出生于河北省溥平县,住在溥平县。 年6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溥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溥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得到溥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溥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年10月28日本院变更了强制措施,等待审查。 现在正在等待审查。
辩护人梁某,河北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某,男,住在溥平县。 我是高某被告的长子。
溥平县人民检察院在溥检公诉( ) 85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去年8月20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溥平县人民检察院任命检察官李立新支持公诉,受害者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梁某、辩护人康某来到法院参加诉讼。 受害者张某没有来法庭参加诉讼。 现在审理结束了。
据审判,去年6月22日11点左右,被告人高某和邻居张某因屏障的事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投掷石头受到打击,在打击中,高某用炼瓦伤害了受害者张某头部。 后张某在溥平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被诊断为开放性脑损伤。 2 .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开放性) 3、左额硬膜外血肿4、左额叶脑挫伤5、颅内积气6、头皮裂伤。 年6月25日溥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伤为重伤二级。 高某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调解由高某的亲属赔偿。 张某为了不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发行了语言解说书。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方面没有异议,有证人傅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词、受害者张某的陈述、现场调查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视听资料、监视笔录、鉴定结论、鉴定笔录、调整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受重伤,该行为成为故意伤害罪。 溥平县人民检察院指责被告人高某犯故意犯伤害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 辩护人是被告人高某这次犯罪行为由邻居纠纷引起,社会危害小,而且承认高某罪的态度好,有忏悔的表现,是初犯,征求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我院录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对高某某犯的故意伤害罪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以内予以适当处罚。 在被告人对高某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的情节: 1、被告人高某当庭亲自认罪,有忏悔的表现,而且这次犯罪是由邻居纠纷引起的,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高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者的理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社会调查表明,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缓刑期限自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审判长李双利
评委初伟
人民陪审员王汉军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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