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未及时续展王老吉后人无法主张“王老吉真像”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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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信(记者赵春艳□高璇)普遍知道用火喝王老吉,但王老吉的子孙不太为人所知,不马上重新举办展览会,所以不能主张王老吉真的类似于图形商标的商标权。 人物形象遭遇商标时,权利人及其子孙应该如何保护呢?
王老吉的创始人是王泽邦,乳名阿吉,他老了以后,大家都叫他王老吉。 在1828年清道光年期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店。 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和经营的便利性,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像商标一样进行宣传。 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用商标)。 1958年1月9日,这个商标所有人都从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公司,商标专用权截止到1971年7月31日。 后商标专用权届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公司未申请继续注册该商标。
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企业(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投诉竞争商标)。
年7月12日,王某钿的子女胡某熙、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交了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布。 前商评委裁定应该维持争端的商标。
胡某熙、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索赔竞争商标及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用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两者完全一致。 对引用商标的索赔商标的仿造、复制,必须构成与2001年商标法第28条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规定,索赔商标被宣告无效。
此外,三原告认为,被争商标采用的人物肖像画王泽邦(王老吉)是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广药集团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权,在2001年商标法第31条中,对他人现有的
年4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胡某熙、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判决现在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比较有效期为10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届满仍未提出继续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原告主张的引用商标专用权截止到1971年7月31日,商标所有者王老吉联合制药公司没有申请继续发展该商标,引用商标已经被注销,不会成为允许纠纷商标注册的先行障碍。 因此,三原告索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1年商标法第28条的相关主张,法院不支持。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孩子、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代理起诉。 在本案中,王泽邦(王老吉)是三原告的外高祖父,超出了上述法律关于近亲属的规定范围,三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不支持。
法官告诉记者,商标被批准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不能放心。 由于注册商标也有寿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比较有效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继续该商标,即可以延长10年的寿命。 如果过期商标的所有人都没有申请继续展览会,该商标将被注销。 商标所有人如果继续采用被注销的商标,反而有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因此,商标权人想继续保护法律的,必须在商标期限到期前观察立即办理商标手续。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公民肖像。 公民肖像权被侵犯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肖像权被侵犯的,死者近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了确定规定,只有属于该范围内的近亲属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民以近亲身份向法院起诉时,应观察自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范围,并具有相应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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