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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撰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待十一法律决定》已于年11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现已公布,自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大
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将第32条第1款第4项的评级变更为(4)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能力、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第38条的评级,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担任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时,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验。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将不得取得或不得重新取得第四十条第一款的会计工作资格证书变更为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删除第 个项目。
)将第42条第3款的评级变更为会计人员具有第1款所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不得在5年内从事会计业务。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其中的会计人员不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消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变更为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在五年内从事会计业务。
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评级,入海排出口位置的选择,必须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过科学论证,向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项评级变更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备案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出口的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在第七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出口的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实施第20条第2款的评级,原所在地保护时,建设部门必须事先明确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部门的等级报告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开始建设。
)为了在国有文物收藏机构之间举办展览会、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藏书文物的,应当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评级。 借用馆藏的一级文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备案。
)第56条第1款的评级变更为:文物店不得销售本法第51条规定的文物,拍卖公司不得拍卖。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评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采购销售、拍卖新闻和信用管理系统。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公司拍卖文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在销售、拍卖文物后30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文物商店、拍卖公司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违法经营额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上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行机构吊销许可证书。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评级,(三)拍卖公司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查。
四、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评级,公司从事加工贸易的,必须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加工贸易产品的单位消费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项评级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品或产品内销时,海关变更为对保税进口品依法征税。 国家对进口有限制的规定的,必须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
五、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司法》
)删除第12条第2款新闻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
)删除第25条中第12条第2款。
六、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
)第二十二条的评级变更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必须接受训练,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接收者必须执行消毒接收。
)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删除从事家族生育的人。
七、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删除第147条第2款的东西,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八、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道法》
)将第60条第2款的评级变更为转让收费领取道路钱的权利的道路,转让收钱的权利后,由受让人收钱经营。 收钱权利的转让期限转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评级,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上国道收款权的转让,必须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道以外其他道路收款权的转让,必须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职工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七条的经典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建设费率变更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建设。
)第四十六条的评级如下: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解决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旅客运输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录用,限期纠正,5
)删除第56条第1款违法承认港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实施卫生除害解决的专用场所。
十、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第3项的评级变更为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删除第46条第3款。
第四项改为第三项,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必须由取得参与诊断的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政医签字,并接受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查盖章。
)删除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活动管理法》
雇用第二十四条中具有中国会计工作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
本决定自去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司法
(1988年4月13日第7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9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撰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司法〉的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涉及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撰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
第一条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在平等互利的大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和中国国内中外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
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合作公司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分配、风险和损失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和合作公司终止时财产归属等几个事项。
合作公司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合作公司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公司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合作公司。
第四条国家鼓励召开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公司时,必须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报告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该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必须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同意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公司的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报告批准。 变更复印件与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有关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中外合作者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采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产权。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投资,履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发行说明。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合作公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的,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向审查批准机关报告批准。
第十一条合作公司按照批准的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涉。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共同管理机关,按照合作公司的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公司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会理事长、共同管理机构主任时,另一方担任副社长、副主任。 董事会或共同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合作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的社长。 总经理对董事会或共同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公司成立后,变更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征得董事会或者共同管理机关的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合作公司员工的录用、退休、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几个事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合作公司的员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公司必须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合作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规定提交会计报告,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合作公司必须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外汇账户。
合作公司的外汇问题按照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合作公司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必须向中国国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合作公司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公司需要的物资,出口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合作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公平合理的大体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合作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金,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按照合作公司的合同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承担风险和损失。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公司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法。
根据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对合作公司的债务负责。
第二十二条外国合作者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配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公司结束时分配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海外。
合作公司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汇款海外。
第二十三条合作公司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债务。 中外合作者必须按照合作公司的合同约定明确合作公司的财产归属。
合作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24条合作公司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由合作公司合同规定。 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合作期满后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公司与国家规定无关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时,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的几个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行或批准发行。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 中外合作者不想通过协议、调解处理或者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按照合作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提交仲裁。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公司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事后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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