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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的
张某和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其他行政一审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约翰01行第376号
原告张某。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被告。
法定代表人在哪里,厅长。
委托代理人担任某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制定的[]第一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第一号决定书),于年10月11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审判 龙华法院于去年10月27日制定了()琼0106行首96号《行政裁决书》,裁定移送本院解决。 本院于去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议院,于去年12月12日公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张某和被告省人社厅的委托代理人闫某、黄某参加了法院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被告省人社厅于去年5月27日给原告张某制作了一号决定书。 第一份复印件是你自己提出的2010年1月14日左手针刺伤(丙型肝炎)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受理现在的决定。
据原告张某起诉,原告是海南省中央医院的外科医生,2010年1月14日,原告在患者(丙型肝炎患者)甲状腺切除术中被助手误刺左手手指。 年8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以下简称301分院)消化内科治疗后,转到海南省中央医院。 年9月19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以下简称302家医院),被诊断为丙型肝炎导致肝硬化失代偿和腹水(原告在2009年体检中甲、乙、丙型肝炎检查各指标正常)。 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编号为[]1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年6月8日,原告向龙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年10月8日,龙华法院制作了()龙行首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为省人社厅制作的[]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省人社厅不服这个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年3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琼0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命令省人社厅重新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
一、被告编制的第一号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告恢复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行政行为大致相同的行政行为规定。
二、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申请时限,但关于什么时候计算申请时限,原告的说明和回答前后不同,是矛盾的。 然后原告从去年3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的员工因各种理由不接受原告的申报。
三、年国家公布的丙型肝炎诊断标准和肝硬化诊断标准中,hcvrna (核糖核酸分型定量检查)是其重要的确诊依据,但301分院至今未能实施丙型肝炎分型实验室检查,无法确诊。 而且肝硬化是否是由丙型肝炎引起的,还需要提出更多的检查证据,被告至今没有组织任何相关专家的论证、讨论,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综合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一号决定书。 2 .命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说明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被告被指控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2、龙华法院()龙行首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说明[]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在一审中依法取消。
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说明[]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根据终审判决依法撤销。
4、1号决定书说明被告再次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事实。
5、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文被告编写的1号决定书,违反了违法。
6,《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xxx-2008》被告再次违反卫生部的丙型肝炎确诊标准,说明工伤申报超时的渎职判决是错误的。
7、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说明被告误读曲解事故伤害后为事故伤害所作的超时判决是错误的。
8、举例(杨某诉无锡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件)说明被告超时判决错误。
9、原告相关诊断说明、转院说明、证人证言原告临床诊断确诊的合理合法性、工人受伤的真实性、疾病来源的准确可靠性。
10、原告2009年丙型肝炎检查报告张某在2009年体检中说明丙型肝炎检查指标正常,未感染丙型肝炎病毒的事实。
11、罗某2010年1月13日的《海南省中医医院免疫检查报告》说明罗某于2010年1月13日手术前被检出为丙型肝炎患者。
12、罗某海南省中医医院住院方案资料张某于2010年1月14日上午对罗某进行手术,说明术中被助手冯某刺伤的事实。
13、说明原告301分院住院病历资料原告住院的事实,由于缺少hcvrna定性试验检查项目,没有确诊依据。
14、说明原告海南省中央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原告住院的事实,说明hcvrna定性试验检查项目缺失,没有确诊依据。
15,说明原告在302家医院住院病历资料原告住院的事实,由于hcvrna定性试验分类完成,因此认为有确诊依据,但需要定性。
16,原告夜间就诊海南省中医院妇产科手术患者黄某住院病历资料。 说明原告发病前在手术岗位上过度劳累诱发疾病。
17、原告与海南省中央医院签订的《事业单位录用合同》、《录用合同续写》原告从2010年1月1日到现在在海南省中央医院工作,岗位为主任医师,说明双方都有劳动关系( 2008年人才为海南省中央病,
18、说明工伤认定申请书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的受理时间和事实。
被告省人社厅主张,一、被告制定的一号决定书事实清楚,手续合法。 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资料,提交了工伤合同、工伤认定申请书、302家医院住院病历等资料。 2010年1月14日急诊患者时声称左手被刺伤感染了丙型肝炎,处理不及时,年9月19日在302家医院被诊断为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和腹水,认定左手手指刺伤,认定丙型肝炎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被告根据审查的需要验证了申请,明确了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工作期间在手术中被刺伤左手,于去年8月16日在301分院被诊断为丙型肝炎,于去年9月9日原告入住302家医院接受治疗。 基于以上事实,年5月27日,被告制作了一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二、被告制作的第1号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工会组织可以被诊断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从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规定时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首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因就业原因受伤,其所在的使用者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原告本人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申请。 也就是说,原告最迟应该在2011年1月14日前提交工伤申请。 另外,原告年9月19日的302家医院病历记载:年8月… … 301家医院海南省分院检测抗hcv阳性,诊断为c型肝硬化。 年8月16日,根据301分院的病案,原告诉说病史,在签署的年8月16日左右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下肢和腰部水肿&hellip。 … 饮酒后双下肢水肿较前明显,到海南省中医医院&hellip就诊。 … 现在为了进一步的诊疗来本院就诊了。 原告被诊断为丙型肝炎的时期应该在年8月16日以前,如果有客观原因的话原告不知道2010年的事故会得这种病,最晚应该在年8月16日知道事故伤害的结果。 因此,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了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三、被告制定的一号决定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年4月1日,被告制作了[]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不受理决定。 龙华法院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无法说明原告取得了在301分院就诊的相关资料,[]作为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不作为依据的证据,由于有手续上的错误,因此取消 被告将原告在301分院就诊的相关资料作为新证据,重新作出不受理的决策并不不妥,不违反法院判决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具体行政行为几乎相同的行政行为 的规定。
如上所述,被告编写的第一份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依法维持。
被告省人社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书》说明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期。
2、说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于年3月19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因证据不足而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采取具体行政
3、原告在302家医院接受住院病历资料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从其提交资料中得知原告于去年8月在301分院就诊,住院治疗了丙型肝炎。
4、琼人社工委员会字[]001号《工伤认定委托调查书》原告于去年8月在301分院接受丙型肝炎的就诊和住院治疗后,被告说明委托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住院病历。
5、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介绍信》说明受被告委托,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去年3月31日派遣员工到301分院复印原告年8月住院病历资料。
6、《病历资料审查表复印件》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说明原告年8月在301分院住院的病历首页、住院记录等资料于年3月31日复印件。
7、ems国内标准快递的邮寄发票; 说明年4月2日,被告收到了委托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的原告在301分院的住院病历等。
8、1号决定书; (一)履行被告依法生效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行末5号《行政判决书》,说明对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新制作的1号决定书与[]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不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9、《送达通知书》说明被告依法规定手续向原告发送1号决定书。
审判明确:年3月19日,原告在2010年1月14日工作时被患者在手术中用针刺伤左手手指感染了丙型肝炎病毒,然后于年9月19日在302家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导致肝硬化失代偿,以腹水为原因,被 年4月1日,被告制作了[]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认为原告提交的2010年1月14日手术中捅破手指造成的伤害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原告不服,于年6月8日向龙华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龙华法院于去年10月8日制作了()龙行首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取消被告制作的[]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 省人社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去年3月29日发行了()约翰01行末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命令被告重新开始行政行为。
年5月27日,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应的说明资料、《工伤认定委托调查书》、《介绍信》、《复印审查认可表》、301分院《住院申请书》、《住院病案主页》。 原告不服就提起本诉讼。
另外,从年8月16日到年9月13日,原告在301分院就诊,在本院于年9月12日发行的《出院介绍信》的最终诊断部分、《诊断说明书》的临床诊断部分和年9月13日原告的《病案纸》的出院诊断部分中是最重要的 从年9月9日到年9月19日原告在302家医院就诊,本院制定的“住院病案主页”出院诊断部分主要被诊断为丙型肝炎肝硬化的失代偿期。 302医院年9月10日原告《病案纸》上记载了部分现病史: … … 301家医院海南省分院检测抗hcv阳性,诊断为&lsquo。 丙型肝硬化… … 年9月19日原告在《病案报》上的部分住院情况记载: … … 301家医院海南省分院检测抗hcv阳性,诊断为&lsquo。 丙型肝硬化… … 我是。 年3月27日,被告委托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验证原告在301分院就诊的情况,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3月31日派遣员工到301分院复印原告的住院病历资料。 年4月2日,被告收到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寄的上述资料。
以上事实如下: []第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决定书》、龙华法院()龙行首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行终5号《行政判决书》、1琼人工委员会字[]001号《工伤认定委托调查书》、三亚市人
本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工会组织被诊断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从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用人单位 原告认为自去年9月19日302家医院诊断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符合上述规定。 但是,根据本院的审查,去年9月12日301分院的“出院介绍信”的最终诊断、“诊断说明书”的临床诊断以及去年9月13日原告的“病案纸”的出院诊断中明确记载了原告的病情是c型肝炎肝硬化的失代偿期。 然后在302家医院的年9月10日原告“病案纸”的现病史部分和年9月19日原告“病案纸”的住院状况部分有明确记载,原告在301分院检查了抗hcv阳性,被诊断为C型肝硬化。 因此,原告知道丙型肝炎的诊断结果最晚是年9月13日。 原告于去年3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的1年申请期限。 因此,原告从这次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知道诊断结果的一年内没有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以被告据此制作了一号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上,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益费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温方
陪审员黄勇
陪审员何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官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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