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滥用申请权有望得到遏制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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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的数量、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领取新闻解决费。
●《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确定新闻解决费的收取程序、收取方法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系统规定,与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程序有机联系,形成员工闭环。
●政府新闻是公共产品,资源不足,无序的利用很难给政府财政增加负担。 适度收钱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大体,不要浪费行政价格,也有助于抑制申请权的滥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万静
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政府新闻公开新闻解决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比较有效地调节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为,使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政府新闻超过一定数量或频率范围的申请 新闻解决费可以按件数收取,也可以按量收取。 全部按照超额累进法计算收到的金额。 《管理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方法》发表的背景是什么? 报纸收款申请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这对我国政府的新闻公开制度有什么意义? 关于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办公厅新闻公开处理的相关负责人和法律界内的知名专家。
诱惑规范申请行为避免滥用权利。
发表《管理方法》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政府新闻公开法的权利,维持行政机关的事业秩序。 这是与个别的极端情况进行比较,大部分申请者的正常申请不受影响。 ”。 公开处理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国家这次发布的《管理方法》不是设立新的收钱项目来增加政府收入,而是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政府新闻公开权利问题,比较有效地吸引和规范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行为,合理合法
自2008年5月1日第一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新闻公开制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积极公开新闻的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政府透明度的效果飞跃提高,不仅促进了政府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而且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进,实践中以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为由,出现了少数用于实现与新闻公开无关的其他个人目的的申请人,妨碍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就业秩序,这种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滥用行为是政府新闻公开制度
据报道公开,个别申请人围绕网站域名管理、房屋拆迁、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几个事项,提出了数百件、数千件甚至数万件政府新闻公开申请,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从事秩序。
同样,对政府报纸公开申请权的滥用现象也引起了法律学界的普遍关注和研究。
据参与起草第一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实践中滥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利的现象,极少数当事人故意多诉一人,多人多诉,有时数十人到数百人向同一机构分别提出相同的申请, 有些申请人利用少数行政机关害怕麻烦、害怕成为被告、害怕败诉的心理,故意大量申请政府新闻公开、提出政策咨询要求,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以期获得非法利益。 有些申请人有意处理的问题,因为历史悠久,过了法定期限,不能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所以希望提交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进入复议和诉讼程序。 有些申请人通过诉讼和其他途径获得了申请的政府新闻,但依然提出公开申请,开始诉讼程序。
推行统一收款标准的完全政务公开制度
在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修改后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新闻,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新闻的数量、频率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新闻解决费。 行政机关收取新闻解决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制定。
“新修订的条例立足中国实际,吸收和参考有关国际经验,根据原条例的有关收钱规定,确立收取新闻解决费作为必要的调节手段。 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是完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必要措施。 ’相关负责人作了说明。
在《管理方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方面认真分解中国政府新闻根据申请公开的现状和问题,特别是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现象,适当借鉴海外有关国家的经验方法,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改革委员会 在此期间,向最高法、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机构征求了充分的论证,向各地各部门和中央有关部委等93个机构广泛征求了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闻解决费可以按件数收取,也可以按量收取。 全部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收到的金额。 行政机关可以按每项申请根据现实情况选择适用任何标准,但不得按照两个标准反复计算。
按项目分列的接收,如果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10件以下(包括10件),则执行不接收的接收标准。 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月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级,每增加一级收款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规分类的接收以30页以下(包括30页)时不接收为基准。 31-100页(包括100页)部分10元/页101-200页(包括200页)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部分40元/页。
迄今为止各地收钱的标准不同,收钱的方法操作性不强,一些行政机关没有掌握“政府新闻申请的数量、频率超出合理范围”的认定,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必要的行政争论 《管理办法》可以统一规定收钱的标准,规范招揽申请人,也可以约束行政机关。
按时缴纳相应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管理办法》确定新闻解决费的征收程序、收钱方法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系统规定,与政府新闻公开申请解决程序有机联系,形成员工闭环。
例如,在《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中,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征收报纸解决费的情况下,在政府的报纸公开申请解决期限内,根据申请人取得报纸的方法向申请人发出收钱的通知,并根据收钱的依据、标准、金额、缴纳方法。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收款通知的第二天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解决该政府的新闻公开申请。
关于收钱的方法,在《管理方法》的规定中,行政机关收到的新闻解决费是行政事业性的钱,按照政府的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入管理的关系规定纳入通常的公共预算管理,适时全额缴纳到同级国库。 具体缴纳办法依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在,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在线计费和在线银行网站计费,大大提高了计费方法的易用性。 》相关负责人介绍。
另外,申请人对征收报纸解决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缴费期满后,行政机关不再解决其政府新闻公开申请的行为的,可以根据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新闻公开事业主管部门投诉、通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采访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常务委员、副校长王敬波教授指出,政府新闻是公共产品,存在资源不足性,无序的利用会造成政府财政负担。 考虑到公开价格和必要性,并非所有的新闻都需要政府自主公开。 有些新闻是根据申请公开的,根据申请接受公开新闻的价格和钱。 因此,实行根据申请公开收钱的制度是国际惯例。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吕艳滨研究员认为2008年实施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中规定了新闻收集复印,但后期手续繁杂,实际上公民按申请进行公开收集的实例极少,没有什么作用。 适度收钱也有助于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大体,避免浪费行政价格。 因为实践中有一部分申请过度占用行政资源的问题。 因此,适度收钱有利于抑制申请权的滥用。
用好的政策诱惑功能,必须避免太正确
强调这次的“管理方法”是对滥用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权的必要限制措施,是政府新闻公开制度整体的调节手段。 那么,“管理方法”的发表该如何扎根呢? 少数人可以在处理滥用申请权的问题和现象方面发挥什么作用呢?
对此,吕艳滨解体在实际操作中,特别观察了防止收取对政府新闻行为进行合理申请的不当限制,对于申请量多的当事人,申请目的、用途、申请的新闻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者社会公共的 例如,有些根据申请公开的新闻经过审查,实际上可以转移到自主公开,但对于这些申请,即使量多也不应该收钱。 这样的问题,能做点特别的规定吗? 另外,收钱的过程也不要太杂。 不能通过收钱、付钱过度延长政府新闻发布的答复期限
王敬波认为,国家发布《管理办法》具有积极意义,有一定的政策诱惑功能,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对于以新闻公开申请为顾问手段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制约的作用。 但是,新闻收入制度不是万能手段,而是要从根本上处理政府滥用新闻公开申请权的问题,不能只靠收入来处理。 滥用新闻公开申请权的问题涉及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它们只是由政府的新闻公开来表现。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能过度使用政府的新闻公开制度。 不能回到这个制度本身对科学理性的认识。 政府新闻公开制度的功能不能超载。 不能完全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特别是长时间积累的社会矛盾的功能。 政府的新闻公开制度本身是为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 ”王敬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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