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自己造谣又辟谣,互联网公共信任受损怎么追责?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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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信任受损,如何追究责任
梁某发微博说,被罗某强奸后,不得已与对方恋爱,引起了强烈关注。 最近梁某向律师发表声明,说罗某没有强奸自己,向公众、罗某及其家人道歉。 罗某说,前段时间的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自己“社会上死了”,半年搬三次家,换了三份工作。 公安机关已经展开了调查,北京网络法院也受理了罗某和梁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9月6日澎湃情报)
事情的反转是如此巨大,要让持续关注这件事的很多网民坦率地称呼“这是拿公众当猴子”“是拿网民当傻瓜”,还有更多的网民提出,依法追究梁某的法律责任 如果声明属实,梁某的行为不仅大大损害了罗某的权益,而且对网络公共利益也产生了不少影响。 罗某如其公声明所述,“占用了舆论的资源,再次表示抱歉。 ”。 罗某在声明中说“放弃对梁某的所有刑事起诉”,但在同样的网络谣言、网络侵害事件中,如何弥补对网络公共信任造成的损害是值得思考的。
在罗某事件中,侵害者和受害者主体被确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例如,公开道歉,查明事实,赔偿损失等。 在网络环境中,公共信任受损后,用法律手段修复是不容易的。 因此,很多网民也呼吁现实版的“不要狼来”网络维权。
其实,网络的公共信任受到了损害,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措施。
首先,实现“清者自清”。 谣言最可怕的是真相。 谣言不会因为“重复了一千次”而变得真实。 因此,对于网络谣言、网络侵权,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发表公开声明,就谣言、侵权行为要求司法救济,尽快公开真相。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帮助被侵害者尽快受害。 民法典规定,互联网顾客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将该通知转发给相关的互联网顾客,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在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损害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对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也增强。 世界各国对网络谣言、网络侵权行为的态度都一致,必须加大监督管理和处罚的力度。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样的诽谤新闻被实际点击,阅读量达到5000次以上,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是侮辱罪的严重情节。 但是侮辱罪是父母告罪,受害者放弃控告意味着侵害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也不赞成简单地用刑事手段提高责任追究力,但对性质稍差、严重影响公共信任关系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比如这次事件中,公安机关介入,相信不久就需要调查结果。
个人权益受损,如何负责,主动权在被侵害者。 但是,对于公共好处的损害,为了修复公共信任关系,营造更清廉的网络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更加积极地行动。
巩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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